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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恋
有抵抗的余裕,哀叫声过了一会也中途消失了。

    姜原以不可思议的腕力,猛烈地绞杀美子的喉管,似乎可以听见喉咙的软骨“咯咯”的破碎声。拼死抵抗的美子双手无法从背后触摸到姜原,涨红了的脸色由紫变成青黑。嘴里冒出血红的唾沫。如果姜原能从正面看见美子这一可怕的凄惨形象,说不定会松手的。

    美子一阵痉挛抽动之后,身子软了下来,从生命的桎梏中逸脱出来。姜原用手摸了摸她的鼻息,没有丝毫的气息。

    姜原以“杀妻”的罪名向附近的警署投案自首。警车呼啸着向美子送命的场所急驰而去,准备勘查现场取证。

    在警署被拘留中,姜原的精神仍处于狂乱的状态之中,身体也越来越憔悴,而且头痛难忍。警方没有办法,只得送他到附近的医院中紧急治疗,等他的身心状态稍微稳定后,再押回警署进行刑事调查。

    三天之后,姜原出院被押回警署。不过等待他的却是一个惊人的消息,美子没有死,被赶到现场的警察救往医院,经过抢救,终于救回一命。

    美子提出要求,在她稍微康复以后,要赶往警署与丈夫见上一面。

    对此,姜原断然拒绝。美子再三要求,还是遭到拒绝。

    刑事调查和鉴定开始了。美子委托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申诉:

    “第一,姜原在杀妻时,是处于一种精神狂乱的精神病状态之中,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识别能力;

    第二,为此,应该送精神病院彻底治疗;

    第三,在治疗结束前,女方不会提出任何离婚协议。”

    检察方面的刑事调查,集中了精神医学、人格心理学和司法精神鉴定方面的专家进行判定。判定的焦点在于:姜原在杀妻时是否处于精神异常之中,并由此来判定其刑事责任的大小。

    与此同时,姜原也向检察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申诉书,内容简述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先生:

    这次杀妻事件,我不是出于精神异常。尽管我有过心理治疗的经历,但这并不妨碍我对自我和犯罪行为的判断能力,即我杀人时我的神智是清醒的。

    因此我想说的第一点是我这次是故意杀人。

    第二点,既然我是故意杀人,应该受到刑事的追究和量刑,因此应该被送往监狱,而不是精神病院。

    自从我怀疑自己得了脑癌,由妻子带往脑科医院吉田大夫处诊断以来,妻子的态度有了转变。这使我感到深深的不安和疑惑。

    我一直在想,她是希望我患上癌症还是不希望。或者是利用我的强迫性格,使我产生病的绝望想像?但绝望是绝望,疑惑是疑惑,我没有任何决定性的证据。

    有一天,趁妻子不在家,我偷看了她的日记。才发现我不过是她的一个“同居者”,也一直是她精神上的被支配者、被分析者,她在日记中明确地记载了我患有重病。这使我对吉田大夫的诊断有了怀疑。但如果去其他医生那儿复诊核查,即使患了癌症,大夫也不会把真实的情况告诉我。

    于是,我想到一个方法,去其他医院诊断时乔装打扮,戴上假发和胡须。在了解诊断结果时,再恢复本来的姿态,我是以家族中的兄弟身份去打听。这样做尽管让人感到有些害怕,但居然让我办成了。

    而其他医院诊断下来的结果与吉田大夫相同,我患的不是脑癌,而是神经性的头痛症。也就是在这时候,我发现妻子频繁出入于吉田大夫的家中。

    她去那儿干什么?既然我患的不是什么重大的病症,有必要那么频繁地出入一个医生的家里吗?而且她为什么又要在日记中记载我患有重病呢?

    最后我发现妻子与那个医生之间不寻常的关系,即吉田大夫不过是以前和美子有过肉体关系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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