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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那种不放松的态度还存在,而原有的严刑峻法也似乎很难修正。目前所已做到的不过是使这种刑法不完全实施出来罢了。
社会对于这一类问题的态度越变越开明以后,我们还可以看见一些更多的成效。态度的开明化既属固然有理,这种成效也自势所必至。有些简单的事实我们早晚总会承认。性的活动和性的态度只要不公开地取罪于人,终究是一二当事人的私事,而其是非利害,应由私人自裁,与公众并不发生关系,此其一。这种活动和态度,虽与后天的教养有关,终究大半是先天气质的结果,根底极深,无由卒拔,此其二。因此,一个医生或性心理学专家遇到一个似乎有先天根据的性歧变的例子的时候,他总有一个疑难的问题要向自己提出来。他想用些治疗的功夫把病人弄成一个常态的人么?我们说弄成常态,而不说恢复常态,因为就病人而言,病态就是他的常态,而常人之所谓常态,即使能弄成的话,对他是横逆的,不自然的,即对他反而成为一种“邪孽”。这岂不是心劳日拙么?岂不是非徒无益,而又害么?所以笔者很赞成沃尔巴斯特的一句话:“倘若一种性歧变的行为对某一个人的性态,能一贯予以满足,而在给予满足之际,对当事人的身心两方并不引起什么损害,那种歧变对于那个人,名为歧变,事实上却一定得认为是正常的。如果我们从事性心理研究的学者能根据这样一个说法行事,大概虽不中也不远了。”沃氏这说法是很对的。不过我们得补充一句,即那个人的那种歧变必须同时对别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发生危害才行。否则,无论对本人如何“正常”,如何有利,社会还是有权干涉。我们固然不赞成用强制禁绝的干涉方法,因为那是根本不生效力的,但我们应该在医学方面,甚至外科手术方面,开一些方便之门,教凡属自身感到此种先大或后天的歧变是一副极重的担子、而实在有些承当不起的人,得以休息,得以逃避。总之,我们干涉的目的,是求公允两个字,“公”对社会而言,是法律的责成,“允”对当事人而言,是同情心的表现。
我们在整个性问题上需要更大的宽容态度。固不仅为离开了正常的典型人物着想,也未始不是为全部的社会组织与道德制度图一部分长治久安之计。要知道把形形色色的性歧变当做不道德的行为看、当做罪孽看,不但是白费的,不但是要失败的,并且正因为徒劳无功,而越让大家对道德制裁的力量失去信仰,越发让种种歧变多得一些暗中滋长的机会。因为我们知道,这一类的问题越是受严厉的干涉,发展得便越快;名为禁止,实同鼓励。在禁酒的问题上,这一点已是大家公认明白的。专门研究希腊民族性表现的德人利希特指给我们看,在希腊人中,性的“邪孽”是极少的。同性恋虽发达,但希腊人但不把它当做一种“邪孽”,并且承认它是一种正常的事物,可以做婚姻制度的陪衬而补其不足。利氏为所以少的缘故就因为希腊人根本把性的问题看作道德范围以外的东西,如牵涉到儿童,或有残虐的行为,自然又当,别论。道德所过问的只是一切不公平的行为、危害国家的各种罪名以及一般的犯罪活动。“凡属正常的性关系能自由发展的地方,各种歧变及变异是很难矫饰滋长的,即使发生,也是自生自灭,不受人注意的。
沃尔巴斯特也正确指出:“近年来美国社会里种种性邪孽的发展与散布大部分是道德机关努力所培植和教唆而成的。这种培植与教唆,不用说是无意的。这好像是一种诡辩的议论,但事实确是如此。”
我们不希望也不愿意恢复希腊时代的道德观念,但希腊人“身心两俱健美”
的理想,我们轻易也不敢仰攀。不过不得已而求其次,至少下面要说的一些信念是不容摧毁的。我们要把许多虚伪的见解清扫一下,要把我们自己从许多舆论或法律的生吞活剥的教条中解放出来。在近古以来的西方,全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