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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初步的假说与释梦的技术
贡献,也不必勉强人家信服。相信不相信,要看成绩,它可以耐心等待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来引起大家的注意。

    但是对于那些不因此而泄气的人,我也要警告他们说我这两个假说的重要性实不相同。第一个假说“梦是一种心理现象”将可因我们的研究而得到证实。第二个假说已在别的地方取得证据,我只是将它移用到这里罢了。

    我们究竟在哪里和因有什么关系可以假定一个梦者具有他不知道自己具有的知识呢?这个事实似可令人惊异,它既改变我们有关精神生活的概念,却也没有予以隐瞒的需要。还可以顺便指出,这个事实一说出来,就会引人误会,却又是真实不虚的——总之是词义矛盾的。但是梦者可决没有隐瞒的任何企图。我们也不能将这个事实归罪于人们的无知或缺乏兴趣,我们也不归罪于我们自己,因为这些心理学问题是有决定性的观察和实验所忽视的。

    这第二个假说的证据究竟在哪里得到的呢?原来得自催眠现象的研究。1889年,我在南锡看李厄保和伯恩海姆作下面一个实验。他们使某人进入睡眠状态之中,使他有种种幻觉的经验。醒后,他似乎对于催眠时所经过的事件,一无所知。伯恩海姆屡次请他将催眠时的经过说出。那人则自称全不记得。但是伯恩海姆再三申请,说他总应该知道,总应该记得。那人迟疑不决,开始回忆,先模糊地记起催眠者所暗示的某事,接着又记得一事,其记忆也逐渐明了而完满,到后来竟不再有所遗漏。那时并没人告诉他,都是他自己想起的,可见这些回忆开头便在心里,只是拿取不到而已;他不知道自己知道,只相信自己不知道。他的情形和我们所揣想的梦者的情形是完全相似的。

    这个事实如果成立,我想你们必将惊奇地问我:“你讨论过失时,说错误的话后面隐有用意,只是自己不知道,所以极力否认,那时你为什么不提出这个证据呢?假使一个人可以有某种记忆,而自己又相信毫不知道,那么他有自己所不知道的他种心理历程在他的心里不断进行,也就是可能的了。这个论据如果老早提出,当已使我们信服,而我们对于过失也就较易了解了。”是的,那时我也本想提出,但是我却要将这个论据留待将来更需要时再用。有些过失本身自易解释,还有些过失,我们若要懂得它们的意义,便须假定有为本人所不知道的心理历程的存在。至于就梦而言,我们便不得不在他处寻求解释,而且这里若在催眠方面拿证据,你们也较易接受。过失的情况是常态的,和催眠的状态不同。梦的主要条件是睡眠,而睡眠和催眠之间则有明显的关系。催眠或可称为不自然的睡眠;我们对被催眠者说:“睡吧”,这个暗示便可和自然睡眠时的梦相比拟。二者的心理情境也互相类似。在自然的睡眠中,我们和外界完全停止交涉;催眠时也是如此,只是和施术者互相感通inrapport而已。保姆的睡眠可视为常态的催眠,保姆虽睡,却仍和孩子互相感通,只可为孩子所唤醒。所以现在若以催眠来比拟自然的睡眠,似乎就不算大胆了。而“梦者对梦本有所知,只是接触不到这个知识,所以不相信自己知道”的假定也就不能算是荒唐的捏造了。我们对于梦的研究,曾从干扰睡眠的刺激和昼梦入手,现在已看见了第三条通路,那就是催眠时为暗示所引起的梦。

    现在如果回头再来讲梦,或者就较有把握了。我们知道梦者对梦确有所知;问题就是如何使他有可能拿出这个知识来告诉我们。我们不希望他立即说出梦的意义,然而我们却认为他能推知梦的起源,和梦所由起的思想和情感。就过失说,你会记得有人错说了“发龊”,你问他如何产生这个错误的,他的第一个联想便给我们作出了解释。释梦的技术很简单,可用这个例子作范型。我们也问梦者如何会做这个梦,他的回答也可视为对梦的解释。至于他是否以为自己有所知或无所知,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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