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利他主义
反之亦然。”
文化生活能不能改变人的行为,使之接近利他主义的完美境界?是不是有可能触到某种符咒或设计一种斯金纳式的技术去制造出一个圣徒的种族!回答是否定的,冷静地思索一下,我们可回想马可福音中耶稣所说的话:“去吧,去到世界每一角落,把这好消息告诉所有生灵,那些相信这消息并接受洗礼的人能得到拯救,不信者将受到谴责”,这当中就可见到宗教利他主义的泉源,各大宗教的先知们在谈到内部集团的利他主义时,都提出实质上同一的公式,调于都同样纯洁并且完美,它们都力争压倒对方,塞雷莎嬷嬷是一位极优秀的人,但我们不应忘记,在为上帝的服务中她知道自己是安全有的靠,确信她的宗教的不朽。
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在一书中写道:“如果事情都是如此简单就好了!如果什么地方有坏人在用心阴险地作恶就好办了,那只需要把他们清查出来消灭掉,但是善恶的分界却刻在每个人心中,谁愿意毁掉他自己心灵的一部分呢!”
圣人事迹与其说是人类利他行为的过度膨胀,莫如说是利他主义的僵化,和他主义自然要服从生物学法则,尽管人们认为它高于生物学法则之上,利他主义真正的人化,也就是要为社会契约增加智慧和洞察力,则只能在对道德进行更深入的科学考查之后才能实现,教育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追溯了他认为是伦理学推理过程的6个连续阶段,每个人大脑的正常发育都要经过这6个阶段,儿童先是绝对依赖外部法则,然后逐渐开始具备自己发现的一套复杂的内部化标准,如下所达:(1)为避免惩罚而对权威和规则的简单的服从,(2)为获取奖励和互惠而对集团行为的顺应;(3)“好孩子”定向,为避免别人的讨厌和拒斥而表现的顺应;(4)职责定向,为避免权威的责难和避免对秩序的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过失感而表现的顺应,(5)法律定向,对契约价值的承认,对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产生的法律章程中某种强制性的承认,(6)良心或原则定向,主要是对抉择原则的信奉,当法律被认为是弊多利少时,人们可以据此否认法律。
这些阶段是根据儿童的口头回答划分的,所问的问题是有关道德方面的,每个人依其智力和教育水平,可以停止在6个阶段中任一个上面,多数人能达到第4或第5阶段,在第4阶段,人们达到的道德水准相似于狒狒或猩猩群体所具有的水平,在第6阶段,当伦理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契约和法律时,人们所遵循的道德标准我相信正是大部分人类社会进化的基础,如果这一解释是正确的话,道德发展的个体发生学就很可能早就融合在遗传素质中了,现在已成为智力发展的自动过程的一部分,个体通过学习规则和受相对稳定的感情反应的驱使,则可达到第5阶段,有的人在关键时刻由于极端事件的发生而偏离这一进程,尽管存在着各种有失的社会通道,但大多数人达到第4或第5阶段后就准备和谐的生活了,在冰河期的狩猎-采集部落中正是如此。
由于我们不再是生活在小群体中的狩猎-采集者,第6阶段是最接近非生物性的,因而也容易最无限度地膨胀。这时,个体挑选自己的原则并用它来判断周围的人和法律。以感值为基础的直党所选择的观念,其根源是生物性的,可能仅仅是对原始社会状态的强化,人们无意识地用这样一种道德来为对集团的崇拜、利他主义所具有的转变作用以及领土保卫提供新的辩解。
但是,只要我们用与生物性相关甚微的知识和理智来选择原则,这些原则至少在理论上可以是非达尔文式的,这将使我们无可避免地又回到第二个巨大的精神危机中,由此而产生的有趣的哲学问题是:有着更高伦理价值的文化进化能否得到适宜于它发展的方向和动力,并完全取代遗传进化?我认为是不能的,基因象一根带子束缚着文化,这条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