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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中找到了安身立命的地方
了什么?我们发现了执法官员或黑帮老大的干股干薪,或者,发现了一张谁也不敢欺负,否则就要引起外交纠纷的洋面孔。这些人本来与生产无关,然而,这些欧美国家视为公职、公器或公共安全的东西,却像私人物品一样进入了中式企业合约,他们的身份也随之成为企业特征。试问:这样的企业应该叫什么企业?这样的社会又应该叫什么社会?再追问一句:那些干薪干股,很可能是被迫奉送的,是在送钱或送命的形势下“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这也能算“合约”吗?企业真是一组合约吗?如此提问,可以逼迫我们正视中国社会的特点,正视中国企业的特点,或许还可以扩大我们对一般企业性质的理解。

    科斯对企业的定义仍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但是契约关系并不是天生的,就如同所谓的天赋人权其实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一样。契约关系的建立,需要真实而严格的条件,即欺诈或偷窃或暴力之类的手段不合算,不如自由交易合算。在这项条件不具备之前,中国的企业就不是西方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

    孤云:在谈论西方思想学术大师的时候,你已经两次提到“以契约论为基础”了,而且很不以为然。那么,你认为应该以什么为基础?

    吴思:有一种更深刻的理解历史的方式,更灵活宽广的智慧。尽管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术语和名称,但思路大体是一致的。譬如,阴阳五行,一物降一物的相生相克,这叫什么论?阴阳论?斗法论?还有我们都熟悉的矛盾论,如今正在流行的有博弈论,或者叫对策论,等等,古今中外都有。相比起来,契约论就要狭窄一些。如果斗法的双方可以选择一百种招数,契约论的圈子里只圈进来十种。可以讨价还价,却不许欺诈,不许动刀子,不许砸玻璃,不许开飞机撞大楼。作为一种理想的规范,应该如何如何,以契约论为基础的研究当然不错,但我们的目标是实事求是地解释历史。站在契约论的狭窄基础上,理解社会和解释历史就难免捉襟见肘。

    官司:总要有一个人出头替本行业讨个公道

    孤云:据说写陈永贵的那本书后来还惹了一场官司,陈永贵的后人告你侵害名誉权?

    吴思:是啊,去年4月《北京青年报》连载那本书,其中提到陈永贵参加过日伪特务外围组织“兴亚会”,当过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陈永贵的夫人和儿子告我和北京青年报侵犯陈永贵的名誉权,说我无中生有,杜撰情节。今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我和《北京青年报》侵权事实成立,责令我赔偿陈永贵亲属精神损失两万元,《北京青年报》社赔偿两千元。但是我们不服,已经向中级法院上诉了。

    孤云:你认为,输掉这场官司的原因在哪里?

    吴思:法庭认为,我提交的4条证据权威性不足,不足以证明陈永贵参加过兴亚会、当过伪代表是事实。但我认为我的证据是很强的,而且几个证据之间互相支持。最硬的一条证据,来自当时山西省革委会主任、省委书记谢振华,他也是中共九大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长。他在自己的回忆录里写到,在审查九大代表资格期间,陈永贵曾经向他哭诉,说自己参加过兴亚会,当过伪代表,还说“我要到北京向毛主席请罪”。

    另一条证据,来自著名通讯《大寨之路》的一位作者,新华社记者范银怀,他说他奉新华总社之命去查陈永贵的入党时间,因为谁也说不清楚,后来就去县委组织部查档案,查到当时的党员登记表,在参加过何等反动组织一栏里,填着“参加过兴亚会”。范银怀写过一篇文章,专门谈到此事。还有陈永贵的长子在《我的父亲陈永贵》的文章里写到,他的父亲当过伪代表,他说,在那种特殊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客观上保护了大家。

    还有好多证据,至少可以找七八条,当时我觉得够了,懒得找了,就交上去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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