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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同居
某些特殊职业似乎对职工有特殊的要求,一位中学教师讲了这样一件事:quot;我们单位一个女同志因为没结婚就同居被开除了,说她不适合作教师。quot;

    美国有大量调查表明,大学生同居的比例从10%到33%不等。这个比例相当高。许多同居者是在有了孩子之后考虑结婚的。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一的夫妻声称,结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想要孩子。反过来看,如果不准备要孩子,婚姻的动力就小了许多。现代同居者增多,这也是一个因素。另据统计,同居者的离异率超过50%。(哈斯等,第220、233页)同居形式作为与婚姻关系形成对照的一种男女关系模式的存在,迫使人们思考婚姻这种形式的必要性和功能。如果两人生活在一起的原因仅是爱情,没有其他,婚姻的形式的确没有必要。那么婚姻形式有何功能呢?从调查对象的叙述涉及婚姻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在财产问题上,使婚姻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第二,生育合法子嗣,使财产有合法继承人;第三,使孩子有一个稳定的家庭,有合法的父母保证孩子的抚养;第四,使男女关系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使他们两人脱离择偶市场,脱离择偶期间的不稳定状态。由此回推,同居发生的基本条件包括:不涉及财产问题(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掌握自己的收入);没有子女需要抚养;随时处于择偶状态,双方关系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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