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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性侵犯
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胜利了。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96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视台实况转播的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quot;不友善环境quot;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权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福柯在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上有过一些最惊世骇俗的观点。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对他的观点深恶痛绝。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quot;我认为从原则上可以说,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任何一种立法的制约。……如果我们惩罚强奸,那只是因为我们应当惩罚肉体暴力。并且要讲明,强奸不过是一种侵犯行为:从原则上看,在用拳头打击某人的面部和用阴茎插入某人的阴部之间,并无任何区别。quot;(转引自米勒,第442页)福柯的逻辑是把性器官等同于人体的其他器官,把与性有关的侵犯等同于其他人体侵犯,并不为性赋予特殊的意义。这一观点显然是他关于:性压抑并不存在quot;以及quot;快感的非性化quot;思想的逻辑推衍。

    应当如何看待福柯的观点呢?自由使用身体的性器官应当说是人的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性器官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如为女性的贞洁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强奸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而且损害了受害人的贞洁,损害了珍视这一贞洁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因此要受到比一般肉体伤害更严厉的惩罚。

    然而,以这种逻辑推论,对身体其他部分的伤害,也同样会损害珍视受害人身体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是否因此也应当加重对身体伤害的惩罚呢?看来,福科对于性侵犯的观点虽然乍一听有点匪夷所思,其实却是逻辑完备的。如果不是站在女权主义的立场上,我想不出反驳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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