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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对泛自然主义学说的批评 (1)
的解释,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由于某些原故,它是不够精确的;而缺乏精确性又与我们在这里新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关系。所以,我将重述这个问题,并且指出密尔的观点和我的观点之间的区别。

    我认为,对某特定事件给予因果解释,就是从两种前提演绎出描述该事件的命题。这两种前提就是:某些普遍规律和我们可以称之为特定的原始条件(tial conditions)的某些单称的或专指的命题,例如,如果我们发现这条绳子只能承受一磅的重量,并发现绳子挂上了两磅的重量,我们就可以说我们已给出了那条绳子断裂的因果解释。如果我们分析这种因果解释,那么,我们就发现这里面包含两个不同的组分:(1)某些具有普遍的自然规律性质的假说;在这个例子里也许可说是:“每一条结构S确定的绳子(取决于它的质地、粗细等),都有一个特定的载重量,如果有一个超过的重物悬挂在该绳子上,绳子会断开:并且,“每一条具有结构S1的绳子的特定载重量等于一磅”。(2)某些关于特定事件的特定的(单称)命题(原始条件),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可以有两个命题:“这是一条具有结构S1的绳子”并且“放在这条绳子的重物为两磅。”于是我们有了两个不同的组分,两类命题,它们合起来得出一个完备的因果解释。这两类命题是(1)具有自然规律性质的全称命题,(2)关于该特定情况的特定命题,称为“原始条件”(initia1 conditions)。于是我们可以根据普遍规律(1)并借助原始条件(2)而演绎出如下特定命题(3):“这条绳子将断开”。这个结构(3)也可以称为特定推断。原始条件(或更确切他说,它们所描述的状况)通常被说成该事件的原因,而该推断(或者更确切他说,该推断所描述的事件)则被称为结果;例如,我们说,在只能载一磅重的绳子上悬挂了两磅重的东西是原因,那么绳子断开就是结果。

    只要那些普遍规律经过严格的检验而被确认,并且原因(即原始条件)有独立的证据支持,那么,这样的因果解释在科学上当然是可以接受的。

    在分析规律性或规律的因果解释之前,不妨说明一下,从我们对单个事件的解释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其一是,我们不能在绝对的意义上谈论原因与结果,而只能说,与某个普遍规律相联系,某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它的结果)的原因。然而,这些普遍规律经常是很平常的(就象我们的例子那样),以致我们通常视为理所应当,而不是特意运用它们。其次,运用一个理论来预测某个特定事件,正是运用理论来解释该事件的另一种说法。因为我们检验一个理论,就是把所预测的事件和实际观察到的事件加以比较,所以我们的分析也表明理论如何能够被检验。我们究竟运用理论来进行解释和预测还是进行检验,取决于我们的意图;取决于:究竟哪些命题是我们视为已给出的或没有疑问的,哪些命题是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批判和检验的。(见第 29节)

    对普遍规律所描述的规律性给予因果解释和对单个事件的解释有所不同。乍看起来,人们可能以为没有什么区别,并且认为该规律必须从(1)某个更普遍的规律,和(2)某些特定情况(即相应于原始条件,但不是单独的而是指某一类状况)演绎出来。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因为特定情况(2)必须在我们要解释的那个规律的表述中明确地提到,否则这个规律就会和(1)相矛盾。(例如,如果我们想借助牛顿的理论来解释所有行星的运动轨迹都是椭圆形这个规律,那么,我们就得首先在这个规律的表述中明确地提到在哪些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断定这个规律为有效。或者说:如果一些行星处在足够广宽的太空距离中而使它们之间的引力微乎其微,并围绕一个重得多的太阳运行,那么,每个行星就按接近于椭圆的轨道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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