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心理学的结构 11.心理学中结构主义的开端与“格式塔”理论
是否认感觉作为预先存在的心理成分而存在,只赋予感觉“被组成结构的”成分的地位,而不看作“起造结构作用的”成分。所以,从一开始就有的,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整体,问题是要解释这个知觉整体:在这里,场的假说起作用了。按照场的假说,那些输入神经冲动并不是孤立地一个一个地触及大脑的,而是通过神经系统的电场的居间作用,几乎立即产生一些组织好的“完形”。但是,我们还得要找到这种组织的规律。
正因为一个场里的所有成分都一直属于整体,每一局部的变化部会引起整体的改组,所以,知觉整体的第一个规律,就是不仅存在有作为整体的整体特性,而且整体的量值也并不等于各部分的总和。换句话说,知觉整体的第一个规律,就是全体的组成,其规律不是加法性的;在这一点上克勒说得非常清楚,因为在他的《论物理学的格式塔》(德文全名为。Die palten in Ruationaren Zustand”,1920)一书里,他不承认机械力的组成具有“格式塔”的性质,就因为机械力是以加法关系组成的。在知觉领域中,这种非加法性组成的性质是容易验证的,被分隔的空间比未被分隔时要显得大些:在某些重量错觉中,一个复杂的客体A+B(把一根铝棒放在一个空盒子上,两者共同组成一个同一颜色的简单形式),看起来似乎比铝棒A在单独时要轻一点(由于与体积发生关系等的原因)。
第二个基本规律是知觉整体有采取可能的“最优形式”的倾向(“优良形式”优先律)。这些“优良形式”的特征,是具有简单性、规律性、对称性、连续性、成分之间的邻近性等等。在场的假设中,这就是平衡以及最少量动作这些物理原理的一些效应(极值效应[extremum],如肥皂泡完形的情况:面积最小而体积最大),等等。还存在其他一些经过多方验证了的重要规律(如图形总是脱离背景的规律,即界限属于图形而不属于背景的规律等),可是,在我们的讨论里,只需举出前述这两条规律就够了。
首先,我们要着重指出平衡作用这个概念的重要性。用了这个概念,就可以解释优良形式优先律,不必去用天赋观念作解释了:因为平衡的规律是具有强制性的(coercitive),事实上,用这些平衡规律就足以说明这些过程的普遍性,不必把这种普遍性归诸于遗传性了。另一方面,作为既是物理过程又是生理过程的这种平衡作用,同时既是一个转换体系——虽然是很快的转换——在它调整时又是一个自主的体系:这两个性质,再加上整体性的一些普遍规律,就使“格式塔”适合于第一节里为结构所提出的定义了。
反之,单是各种知觉的领域中,我们早就可以问:场的假说和随之而来的反功能主义的各种不同后果,是否足以说明种种现象呢?就大脑的场而论,皮龙(pieron)曾指出过,如果把一次通常的似动实验[译者按:指表面上看起来象是运动]中的两个刺激,一个一个各别地向每一只分开的眼睛呈示出来,那末这个似动现象就不再产生了,因为这个理论原先假设会存在于两个脑半球之间的即时回路没有了。
从心理学的观点看,人们能够使知觉服从于种种学习;这就和物理场的解释很不符合了。布伦士维克(E.Brunswick)证明了他称之为“经验的格式塔” 的存在,与“几何的格式塔”相对立。例如,把介于一只手和一个用五根对称的羽毛组成的图形之间的一个图形,向人们快速呈示(用速示器),成年人之中只有一半的人把图形向对称图形方向修正(优良几何形式规律),另一半人则把图形改向手的形状(经验的格式塔):可是,如果说在经验和如布伦士维克所说的在出现概率(真实模式的相对频率)的影响下,知觉发生了改变,那就是因为知觉组成结构的过程是服从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