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结构与功能
现在有些人不喜欢用主体来解释问题。当然,如果把主体的“亲身经验”(experiences vecues)看作是主体的特性的话,那么我们承认自己就是这样的人。不幸的是仍然有更多的作者,他们认为心理学家按定义说都是集中力量从个体体验的意义上去理解主体的,那我们可以说并不知道有这样的心理学家。如果说,心理分析学家耐心地专门研究个别病例,他们一次次地反复找到同样的心理冲突和情结来,那也仍然是因为要得到共同机制的缘故。
在建构认知结构的情况下,不言而喻,“体验”只起到一个很次要的作用。因为这些结构并不存在于一个个主体的意识中,而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些结构乃是存在于主体的运算行为之中。还因为在达到有可能对于这些结构作科学思考的年龄之前,这些主体是从来没有意识到过这些作为整体结构而存在的结构的。
所以很显然,如果要从主体的活动上去说明前面的构造过程的话,那么这个主体就指的是认识论上的主体,也就是指在同一水平上一切个别主体所共有的机制而言,换句话说,就是“平常”主体都共有的机制。这里所说的“平常”要随便是谁到这种程度:使分析主体的种种作用的最有教益的手段之一是用方程式或机器去建立起 “人工智能”的模式,并且为这个模式提供一个控制论的理论,不是抽象地在它的结构方面(代数可以提供这样的条件),而是要在它实际实现和功能起作用的方面得出各种必要和充分条件来。
正是从这种观点来看,结构是与功能起作用以及在生物学含义上的功能不可分的。有的读者也许已经看到,在把自身调整或自身调节作用包括在结构的定义里面时(第4节),我们已经超越了全部的必要条件了。然而,每个人都承认,一个结构必然有一些组成规律,结构是调整好了的。那末,结构是由谁或用什么来调整的呢?如果是由结构的理论家来调整的,那末结构不过是形式上的存在而已。如果结构是“实在的”,那就会有主动的调整;而且因为结构是自主性的,所以我们就要说到自身调节作用(第12节刚举过自身调节的例子)。这样,我们又回到了功能作用的必然性上。如果事实强制地把结构赋予主体,我们就完全可以给主体下个定义:主体是功能作用的中心。
但是,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中心呢?如果说结构是存在的,而且甚至每一个结构都包含着自身调节作用,那末,把主体看成是功能作用的中心,是否又等于简单地把主体归结为只起舞台的作用呢?这正是我们责备于格式塔理论的(第11节)。人们是否又被拉回到了没有主体的结构,象某些现代结构主义者所梦想的那样呢?如果说结构仍然是静止的,那么,不言而喻,当然就会是这样。但是,如果各结构之间意外地开始建立起联系,而且不是用在封闭的“单子”之间的先天的和谐来建立的联系,于是,起联系作用的器官就无可争议地又成了主体,而且只有在两种意义下有可能:或者,主体就成为先验论中超经验的自我的“种种结构的结构”,或更简单地说,就是心理学的综合理论中的“自我”(参阅让内(P.Janet)的第一本书,书名《心理自动机制》(L’automatisme psychologique),他的动力论已经引导他在功能和心理发生学的方向方面超越了这些机制];或者,主体没有这样一种能力,而且在没有建立这些结构以前并不具有这些结构,那就应该更加谦虚地、也更加适合现实地来说明主体的特性,把主体只看成是一个功能作用的中心。
现在时间到了,我们记得,数学家的结构主义研究事实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并且跟心理发生学的分析竟有惊人的一致(虽则他们并没有想到过这些):即是,在所有整体的整体等含义上的“所有结构的结构”,是不存在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