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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丙、梦的肉体方面的来源
能继续呼呼大睡也罢,或者梦是用来否定掉那些外在刺激。或者第三种说法,睡眠中的心灵能感受刺激,它总是将一种合于睡眠理想状态的真实感觉,编织于梦中,以抵消其他骚扰睡眠的事实。上例的拿破仑就以“那只不过是在阿尔哥的枪声炮响的梦中回忆而已”而继续其酣睡〔42〕。

    “睡眠的愿望”使意识的自我调整其本身的感受,再加上梦的检查作用以及以后将提到的“加工润色”,而使自我形成了梦,这种观念必须在梦形成的动机探讨中经常谨记在心——每一个成功的梦均是愿望的达成。至于,梦所必然附带的、不变的“睡眠愿望”与梦所附带达成的其他某些愿望,究竟有些什么关系,则待以后我们再详论。由“睡眠愿望”的说法,我们发现到这可以补缀史特林姆贝尔与冯特的理论之不足,并且它可以避免前述那些以外界刺激所作解释的荒谬与令人怀疑的程度。其实,睡中的心灵能够对外界刺激予以正确的感受,并投予主动的好恶,有时甚至会因此而惊醒。因此,这些正确的感受,只有能通过那至高无上的睡眠愿望的检查制度,才能于梦中现形出来。梦中情境所用的逻辑可用以下一例代表:“那是夜莺,而非云雀”,因为果真那是云雀,那么这美妙的夜就要告终了。然而能通过这种检查制度的,心灵可能有不下一种的对外界刺激所作的阐释,然后再选出其中与心灵中愿望冲动最相合的作为梦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说梦中每一件内容均有肯定的存在,而无一令人怀疑之处。对梦所作错误的解析其实并非一种幻觉,而是——如果你愿意这样称呼它的话——一种遁词,就像梦的检查制度所取用的转移置换,我们日常的精神过程也免不了这种歪曲事实的毛病。

    只要是外界的神经刺激和肉体内部的刺激其强度足够引起心灵的注意(如果它们只够引起梦,而不使人惊醒的程度),它们即可构成产生梦的出发点和梦资料的核心,而再由这两种心灵上的梦刺激所生的意念间,找出一种适当的愿望达成。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许多的梦均可由其内容中找出肉体上的因素,甚至有些情形是,本来那愿望并不存在,但却因梦形成的需要而唤醒了它的存在。其实,梦说穿了无非是代表愿望的完成而已,它的工作即在于由某种感觉而找出能借此达成的某种愿望。甚至假如这些感觉资料是带有痛苦不愉的成分在内,它仍用以构成某种梦的形成。心灵能够巧妙自如地将某些会引起不愉快,或根本不矛盾冲突的资料,经由两种心理步骤(见第四章)以及存在于其间的检查制度,而变为完全合理的愿望达成。

    在我们的精神生活领域里,我们都知道有许多是属于心灵“原本步骤”(或谓“原本系统”)的受潜抑的愿望,而其所以不能达成则完全来自于“续发步骤”(或谓“续发系统”)的压力。这两者之间我们并非以“时间性的存在”来划分——即这些愿望最初存在,而后来即被摧毁消失掉。“潜抑作用”的原则,为我们对心理症的研究所需具备的观念,它以为受潜抑的愿望并非就此消失,它只是由于某种重压而予以暂时性的抑制。在另外一个字“压抑作用”,由其字的ub—presb sion,意即“压下去”,即可看出这类的意思〔43〕。而一旦这些受压制的愿望得以脱颖而出,于是,“续发系统”的压制力便告消失(这种压制是可以意识到的),此时乃在心理源表现出“不愉快”来。总之,我们的结论是:如果一种在睡眠时来自肉体上的不愉快的感觉发生时,梦活动可以将之利用来达成某种本来受压制的愿望。此时检查制度仍具有或多或少地存在。

    这种说法对某些“焦虑的梦”可以解释得通,但另外某些梦却不太适用这种愿望理论,而需要其他不同的阐释。由于梦中的焦虑均免不了带有心理症的特点,所以来自性心理兴奋的梦,其焦虑均代表受潜抑的原欲,因此这种焦虑,就像整个的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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