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戊、原本的与续发的步骤——潜抑
和第一个系统必大不相同。
当第二个系统在其试验性思想活动中达至结论后,它即解除抑禁,并且把堆积起来的激动加以释放以产生行动。
如果我们把抑制第二系统内“潜能的解除”和“痛苦原则”〔29〕调节功能的关系加以比较,那么就可以得到一些有趣的结果。现在让我们先指出满足的死对头——即客观的恐怖经验。让我们假设,某知觉刺激于此原始装置,并且是痛苦的来源。因此即产生不协调的运动行为,直到最后某一个动作使此装置和知觉分开,同时也远离了痛苦为止。如果知觉再度出现,这动作立刻又会再度出现(也许是种逃难的动作),直到知觉又再消失为止。在这情况下,没有任何倾向会以幻觉或其他的方式去增添痛苦来源之知觉的潜能。相反的,如果有什么发生而使得此令人困扰的记忆图像重新显现,这原始装置会立刻把它再度删除,因为这激动的流入知觉会产生(或更精确地说开始产生)痛苦。这种记忆上的回避——不过是重复了此知觉逃避——亦被下列事实所协助,即回忆不像知觉,这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唤起意识,因此不能吸取新鲜的潜能。这种借着精神程序不花力气,以及经常回避那曾经产生困扰的记忆提供我们一种原型,以及第一个精神潜抑的例子。这是一个常见的事实,即回避那些令人困扰的刺激——鸵鸟政策——仍能在具有政党精神生活的成人中见到。
因为痛苦原则的结果,第一个系统不能将任何不愉快的事带入其思想内容中。它除了愿望以外,什么都不能做。如果一直停留在这点上,那么第二个系统的思想活动必定遭受阻碍,因为它需要很自由地和各种经验的记忆交通。因此产生两种可能。第二系统也许完全不受痛苦原则的约束,因此能够继续进行而不会受到不愉快回忆的影响,或许它有办法使不愉快的记忆无法将不愉快的情绪释放。我们要删掉第一种可能,因为痛苦则很清楚地控制着第二系统的激动过程(和第一系统中的一样)。所以只剩下一个可能,即第二系统转移潜能的当时亦抑禁了记忆激动的产生,这当然包括不愉快感的产生(可以和运动神经传导相比)。
因此从两个不同的起点,根据痛苦的原则以及前面所提的消耗最少潜能的原则,我们都能够得到同样的结论,即第二系统的潜能同时产生激动传导的抑禁。让我们牢牢记住(因为这是了解潜抑定律的钥匙):第二系统要在能够抑制住某一概念所发生的不愉快感觉时才能将潜能传移给它。任何一个能够逃离抑制的都无法为第二系统以及第一系统所接近。因为痛苦原则的关系,它很快地就被删除掉。这种不愉快的抑制并不一定会彻底,不过它必须产生一个开始,因为这样才能让第二系统知道此记忆的性质,关于它是否适合思想程序所找寻的目的。
我要把第一系统内进行的精神程序(步骤)称为“原本步骤”,而那由第二系统的抑制所产生的程序称为“续发步骤”。我还能指出另外一个理由,为何续发步骤要改正原本步骤。原本步骤努力地想产生激动的传导,因为借着如此堆积起来的激动,它能建立“知觉仿同”(请看本章丙节)。然而,续发步骤舍弃了这个意图,而以另一个来取代其位置——即建立“思想仿同”。所有的思想都是由某个满足的记忆(被当作是有目的概念)绕道而达至同一记忆的相同潜能——希望借着运动经验的媒介而再度获得。思考所关心的是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妥协的产物,都是达到仿同目标的障碍。因为它们以某一概念取代另一概念之后,就把原来通向第一个概念的通道弄歪。所以像这类的步骤都是续发性思维所极力避免的。我们也容易看出来,“痛苦原则”虽然在另一方面提供思想步骤许多最重要的指标,但是在建立“思想仿同”时却是一大阻碍。因此,思想步骤的倾向一定是要由“痛苦原则”的规定中解脱出来,同时将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