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丧服小记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齐衰恶笄以终丧。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从者,从祖祔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礼不王不禘。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大夫不主士之丧。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祔葬者不筮宅。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宗子,母在为妻禫。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