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七品官耳
体力行的重要,他首先出资三百六十千,修城六十尺(一作八十尺),作为榜样。据《履园丛话》载,乾隆之初,一两纹银约折制钱七百文,那么三百六十千,约合500两之数。板桥岁入俸金及养廉金约在千两左右,此捐约相当于他半年的官俸。初到潍县,以此贡献于潍县乡亲,事迹自然是十分感人的。当时,响应板桥号召捐资修城的,有郎一鸣、王俨、陈尚志、田延琳诸人。⑥郎乐于行善,捐资甚多,板桥重其为人,赠联云:“为善无不报,读书当及时。”王为流饭桥人’好直言,也乐于捐输。板桥离潍时,曾有留别诗。陈为北门里人,曾修补城西北角的石城,板桥多次旌表过他。田为南屯庄人,为修城事出过大力,板桥以隶书为他记事。在板桥自书的《修城记》中,为修城出力的还有郭伟业、郭耀章诸人。修城从乾隆十三年(1748年)十月开工,次年三月完工,共一千八百余尺,士绅捐银八千七百八十六两及粮若干。平均每修一尺,约需五两左右。这和板桥捐银修城每尺平均工料价仿佛。这是一项足以在县志上大书特书的工程。
更重要的是修城一举而四得。一得是防水,二得是防盗,三得是以工代赈,活民无数,四得是动员潍人爱土爱乡。以工代赈一项,既可免擅自开仓之风险,又可挽回四散逃荒之趋势,使得饥寒交迫之民众依靠自己的双手寻找活路。石城修竣以后,土城依然漏水,一批烟铺商贩捐资修土城,出资数量虽然不大,但其志可嘉。板桥亲自写了《潍县永禁烟行经纪碑文》勒石,文中规定以后潍县的烟由众烟铺专卖,其余未经批准者不得经纪,以报功彰德。这方碑是板桥治县有方、赏罚分明的物证。
板桥诗书画十分出众,其实,他修城一类德政,在当时也是十分出众的。
四、案牍雅谑
板桥为人重风趣,说话富幽默感,用他的挚友金农对他评价的话说,叫做“风流雅谑”。在兴化如此,到了山东做了县官仍然如此。
板桥遗世有一批“判词”,这是主人生前万万没有想到的。由于他的书法精妙,在潍县所遗片言只语均被收罗,当作至宝。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审理上告的种种案件,作出判词,书于状纸。多年以后,有心者将状纸毁了,仅仅留下判词,汇为册页,作为书法精品,辗转相传。⑦从这些“判词”中可以看到,板桥当日大量处理男女婚嫁纠纷、斗殴偷盗案件,继承债务及析产事宜、赋税财产纠葛。在文人看来,这些都是“俗务”,但是它关系着人民的祸福生死,处理得当与不当,关系甚大。因为状纸已毁,光凭判词的片言只语很难分析,但是也还能看出一点蛛丝马迹。有一份“判词”说:“既据患病三月,耽误子弟,亦在所不免。但斯文体统,非可斤斤计较,应彼此看破。”看来这是东家告塾师的状子,判词显然在袒护生病的塾师。《国朝耆献类征》说板桥判案“右窶子而左富商”,这是一例。又有一则“判词”说:“郎氏因无嗣而嫁,又有母家主婚,便非苟合。明系不得分财礼,借词渎控。”于是驳回。显然这是在袒护一个再嫁的寡妇。这符合板桥的一贯性格。还有一则说,“尔有钱粮四两七钱,非贫士可知。束脩应听学生按季自送,何得借完粮名色横索?”告状的是位秀才,大概有点势力吧,月入四两七钱,犹称贫士,板桥讥笑了他,又劝诫了他。还有一则:“既据有地二顷五十亩,尚谓之穷乎?不准。”板桥最恨装穷卖傻,判词寥寥数字,把富人贪婪形象,画得入木三分。又有一则说:“骂亦所应得,听之而已,只不与较可也。”字面上看似乎奇怪,想来其中必有隐情。缺理丧德的人往往于法有据,但于理有亏。恶人先告状,这里告诉他,人家骂你,你得好好听着。
状纸已毁,但民间口碑尚在。在扬州、兴化、潍县民间有种种传说,说当年板桥判案故事。这些故事有的散见于清人笔记,有的则父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