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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马明方在晋南
记和部队的政委不同,书记在会议上作结论是必需的,但不是书记决定一切,书记没有最后决定权。要在党内提倡大胆负责的精神,勇敢地完成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克服谨小慎微的思想状态和工作作风。如果事事处处请示。束手束脚,则对于干部的发展和作好工作都不利。再就是要提高马列主义水平,如果党委会固步自封,则很难提高群众及一般党员。学习中要研究领导缺点找出原因,求得改进,好就是好,坏就是坏,向上向下一样讲法,如果总是报喜不报忧,那就不好。马明方还说,现在有些现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不好。如一个县修衙门花去800石粮食,有的县急着修烈士纪念堂,这些事几年以后办也不迟,现在去办群众的负担就会更大。我们和敌人不同之点就在于不讳疾忌医,能把做错了的事情讲出来,错了就改。老百姓赞成这样的干部。

    这次工委扩大会议后,工委发出《关于建党工作的指示》等重要文件,工委宣传部发出《关于1949年开展生产大运动的宣传大纲》,并召开了晋南学生代表会等会议,结合晋南的实际,结合晋南的实际,宣传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推动晋南全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解决土改中的具体政策问题

    土地改革是晋南解放区的头等大事,晋南工委从晋南的实际出发,在指导土改工作中很注意解决具体的政策问题。

    1948年12月20日,中共新绛县委书记赵守攻给晋南工委书记马明方和副书记张稼夫写信,请示土改中农民间的土地房屋典当关系如何处理。12月25日,马、张书面答复赵守攻:(一)如双方均愿按照原价作死时,可将房地作为死契。(二)如双方之一方不同意按照原典价作死,允许回赎;原典价不管是伪币、蒋币或白洋,一概按照订立契约时当地的物价折合实物偿还之。(三)双方均愿继续典当关系者,不加干涉。(四)如双方协议或经农会调解愿找价作死者,即可找价作死。(五)如双方之一方因回赎结果而缺少房地者,农会应设法使之分得或购得其必需的房地。(六)如因回赎或作死所找之房地价值而影响其生活者,一般应由当地农会所储存之果实中或以其他办法予以补济。(七)平分土地后之租典卖价由双方协议订之。

    1949年2月9日,晋南工委就顽伪军官分地问题请示西北局。2月20日,西北局复示:应分别情况对待之,其有重大反革命行为者本人可不分地,但其家庭如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应分给一份土地;一般的顽伪军官应视其家庭成分、劳动情况、贫苦程度等情况,而确定其是否分得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或酌量补给之。

    1949年2月10日,晋南工委请示中共中央:晋南地区农民兼营纺织、运输、工商副业的情形很多,这种情形在划分成分时往往发生困难。(1)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家庭副业性质的纺织、运输等劳动收入,若不扣除作为资本的棉花、粮食等项,则就等于把已经算人农业收入里边的棉花、粮食又重复计人一次,我们认为这样是不合适的,计算副业收入时应扣除去成本,只将其纯利计人总收入。(2)妇女纺纱织布,有的完全供家用,有的一部分家用一部分卖成钱补助家庭开支或作为纺织妇女本人的“体己”,也有全部作为“体己”的,计算其家总收入时,是否只把家庭所消费了的计入总收入,其作为“体己”者则不必计人。中央同意晋南工委的分析,并指出:在计算剥削分量时,副业收入如不及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则不必计算在总收入内;如超过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时,则亦不必合并在总收入中计算,应按其农业生产中的情况和经营副业的情况,而决定其是否富农或中农兼手工业者(或商人、小贩)。

    晋南地区的地主经营出租水磨者不少,但各地在处理上多有不同,有的视为封建财产没收分配给若干农户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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