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诡辩术
——引言——
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一个正确的、真实的思想必有它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由B可推出A。”“A”代表要确定其为真的判断,“B真,并且由B可推出A”是确定A为真的判断,它是A真的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是:第一,必须有理由,而且理由必须是真实的和全面的;第二,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思想。充足理由律是对客观事物间的条件联系,特别是因果联系的正确反映。
诡辩论者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诡辩手法主要有:理由虚假;强推结论;因果倒置;无中生有,反复断言,等等。
——实例分析——
01 登徒子好色
战国时期,楚国有个文人名叫宋玉,他写了一篇《登徒子好色赋》的文章,除了论证自己不好色,又对在楚王面前说自己好色的楚国大夫登徒子倒打一耙,说登徒子倒是一个好色之徒。理由是:
登徒子的妻子非常丑陋,头发蓬乱,耳朵不灵,嘴巴秃短,露出几颗稀疏的牙齿,身上生疥疮,屁股长痔漏。而登徒子竟然喜欢她,并和她生了五个孩子。连这么难看的女人都钟爱,若对漂亮一些的女人不就更甚吗?这就充分说明了登徒子是个好色之徒。
由于宋玉是个颇有名气的辞赋家,加上这篇文章写得很有文采,所以不仅取得了楚王对他的信任,就是后来的人也不加分析地引用宋玉这段话,使登徒子成为喜好女色,品行不端的同义语,千古流传开来。但是,我们只要从逻辑上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这个论证的诡辩性质。根据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在论证某一观点时,所持的理由不仅要真实,而且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观点。“登徒子和他貌丑的妻子关系很好”,这个前提虽然真实,但从中根本不能推出“登徒子好色”的结论。
针对宋玉的诡辩,毛泽东同志指出:“宋玉攻击登徒子的这段话,完全属于颠倒是非的诡辩。”他十分风趣而幽默地说:“从本质看,应当承认登徒子是好人。娶了这样丑的女人,还能和她相亲相爱,和睦相处。照我们的看法,登徒子是一个爱情专一的、遵守‘婚姻法’的模范丈夫,怎能说他是‘好色之徒’呢?”(转引自《毛泽东读史》,1991年10月22日〈光明日报》)“毛泽东认为,登徒子是蒙受不白之冤,应当为他‘正名平反’:他把宋玉视为得意的论据,作为反面教材诡辩术的典型。”(《毛泽东读史》,1991年10月22日《光明日报》)
另外,我们认为,要从宋玉的话推出“登徒子好色”的结论,还必须补加这样一个大前提:“凡不嫌弃妻子貌丑的人都是好色之徒。”但这个大前提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这又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的“理由必须真实”的要求,犯了“虚假理由”的错误。
02 这孩子的爸爸是游水名手
《吕氏春秋》中讲了一个故事:
有一个人从江边走,看见一个成年男子抱着一个小孩准备往江里投,小孩吓得“哇哇”哭叫。这个过路人问:“你为什么要把这个孩子投到江里,不怕他淹死吗?”那个男子口答道:“不要紧,我知道他的爸爸是个游水名手!”
这个成年男子以“孩子的爸爸是个游水名手”为理由,推出这个孩子也一定会游水的结论,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即使理由真,推断也未必真。
这个故事使我们想到“文革”时期在“四人帮”及其写作班子炮制的“大批判”文章中,充斥着这种“推不出”的诡辩。例如,他们从一个国家“卫星上天”,推出该国家“红旗落地”;从一个人“学了专业”,推出他“忘了专政”;从“知识到手”,推出“人被夺走”;从一个人的“知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