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演绎推理中的诡辩术
一点,因而指出:“不对,打开了,并不能证明它一定是你的。”后来被告未能打开照相机,迫使他不得不低头认罪。这就更加证实了审判长的推理是正确的,并充分暴露了被告的诡辩。
02 杀盗非杀人
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墨家学派,曾对形式逻辑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墨家的逻辑中也有错误的东西。如在墨家的《小取》中,有这样一个推理:
“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从“盗是人”的前提能推出“杀盗不是杀人”的结论吗?不能。因为在前提中,把“盗”包括在“人”的外延之内,而在结论中却又把它排斥于“人”的外延之外,这不仅偷换了“人”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偷换了它的内涵,使“人”这个概念失去了自身的确定性和前后一贯性,违反了同一律和不矛盾律,从而构成了诡辩。另外,从《小取》中举的一些推理的例子来看,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例如,在《小取》“是而然”的推理中有这样一个推理: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我们认为这个推理是正确的,它是对“杀盗非杀人”推理的否定。我国逻辑界有些同志为“杀盗非杀人”的推理作辩护,他们说“杀盗非杀人”中的人,指的是盗以外的普通人。这个解释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它和“盗,人也”的前提是相矛盾的,二者不能并存。还有的同志想用“杀死敌人不犯杀人罪”作理由来证明“杀盗不是杀人”。这个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不犯杀人罪”和“不是杀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用前者来取代后者。打个比方说,难道我们能以“杀死猪不犯杀猪罪”为理由来证明“杀的不是猪”吗?可见,为诡辩作辩护也难免陷入诡辩。
03 老虎是老动物
甲乙二人对话。
甲:语言是交际的工具吗?
乙:是的。
甲:以“语言是交际的工具”作前提,能否推出“汉民族的语言是汉民族的交际工具”的结论?
乙:完全能推出。
甲:虎是动物吗?
乙:当然是。
甲:以“虎是动物”作前提能推出“老虎是老动物”的结论吗?
乙:不能。
甲:为什么前一个推理能成立,而这个推理不能成立?它们不是一样的吗?
乙:不能回答。
以上两个推理叫附性法推理,简称“附性法”。所谓附性法是指在一个全称肯定判断或者单称肯定判断的主项与谓项的前面和后面。都加上一个相同的概念,从而得到一个新判断(结论)的直接推理。从语词的角度来说,附加的语词可以是形容词(表示性质)或数词(表示数量),也可以是动词(表示行为)。附性法要保证从真前提推出真结论,必须遵守推理的规则。规则之一是:附加的概念在与前提的主项与谓项结合后,不能有不同的涵义,所反映的对象必须是相同的。例如:
山东大学的学生是大学生;所以,大多数的山东大学的学生是大多数的大学生。
这个推理就违反了这条规则。从语词上看,虽然附加的是同一个语词“大多数”,但当它与主谓项结合后却表示了不同的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不同的(外延不同)。在主项中是指山东大学学生的“大多数”,在谓项中是指大学生的“大多数”。再拿上面甲所说的两个推理来看,前一个推理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遵守了这条规则,后一个推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违反了这条规则。众所周知,“老虎”这个概念在自然语言中已经有了确定的涵义,指的是一种凶猛的动物,从语词上说,这是一种动物的专有名称,其中的“老”并不反映生理属性,即不表示年龄大;而在“老动物”中的“老”,反映的是生理属性,即表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