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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归纳推理中的诡辩术
    ——引言——

    归纳推理是以关于特殊对象的知识为前提,推出一般性或普遍性结论的推理,它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又分为简单枚举法、统计法和科学归纳推理。这里要说的是诡辩论者在应用简单枚举法以及统计法时玩弄的诡辩术。

    简单枚举法有三种形式:

    1.以某类事物中已被考察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从未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类事物中所有的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从部分分子的情况推出它们所属类的情况,是从空间上对事物进行的静态归纳。

    2.以某一个体对象存在的部分时间和场合中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对象存在的全部时间和场合中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对同一个对象从时间上进行的动态归纳。

    3.以事物的某一方面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未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事物的全体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从事物的局部的情况,推出其整体的情况。

    以上三种形式的简单枚举法,推理的根据都是不充分的。因为没有发现反例,不等于实际上没有反例,更不等于以后永远不会出现反例;某对象在此时此地有某种属性,也不等于在彼时彼地也有这种属性;某事物在某一方面有某种属性,也不等于在其他方面也有这种属性。这种情况就决定了简单枚举法的结论具有或然性,即结论不是从已有前提中必然推出来的,因而结论可能真也可能假。

    为了提高简单枚举法结论的可靠程度,逻辑学提出了两条必须遵守的规则:第一,要广泛地搜集大量的能够支持结论的事实。事实材料愈多,结论的可靠程度就愈高;第二,注意搜集反面事例,至少在应用这种推理时,不能有同结论相矛盾的事例。否则,推理就不能成立。但是,由于遵守这两条规则只能帮助提高结论的可靠程度,还不能保证结论一定正确,因而人们在应用简单枚举法时,仍有犯“以偏概全”或“轻率概括”错误的可能性。

    诡辩论者应用简单枚举法的诡辩术是:明明知道有反例存在,还要故意地“以偏概全”,以此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实例分析——

    01 简单枚举法中的诡辩术

    (l)《晏子春秋》中记载了晏子的一个故事:有一次,齐国的大夫晏婴奉命出使楚国,楚王设宴招待晏子。席间,两个楚兵绑着一个人来见楚王,这是楚王预先安排好的,想借此羞辱晏子;楚王故意问:“绑着的人犯了什么罪?是什么地方的人?”楚兵回答说:“他是个小偷,是齐国人。”楚王听了,得意地望着晏子说:“齐国人原来喜欢偷东西呀!”

    楚王在这里玩弄的是故意“以偏概全”的诡辩术。因为即使那个被捆绑的人真的是个小偷,也只能形成一个单称判断:“这个齐国人喜欢偷东西”,但由此决不能推出“齐国人都喜欢偷东西”的全称结论。聪明的晏子对楚王的诡辩当场给予了有力的驳斥和反击。

    (2)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看到少数干部有腐败行为,就概括出普遍性的结论:干部没有一个好的。凡是当官的,心都是黑的,脸皮都是厚的。

    (3)“文革”期间,反革命两面派林彪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这一正确的论断,又进一步概括、外推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的话,特别是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

    (4)有的人对犯过错误的同志采取一种歧视的态度。理由是:这个人曾经犯过错误,所以他是不可信任的。还有的人抓住毛泽东同志晚年犯过严重的错误这一事实,就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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