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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孔乙己》一天能读完吗——三段论中的四概念
    看到题目,很多人可能甚感奇怪,一篇《孔乙己》不过区区3000字,二年级的小学生一天也能通读几十遍,对于我们受过多年国文教育的青少年来说更是不言而喻,因何提出如此浅易的问题?果真如此吗?且看如下的推理:

    鲁迅的著作不是一天能读完的,《孔乙己》是鲁迅的著作,所以,《孔乙己》不是一天能读完的。

    鲁迅先生是我国伟大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其思想博大精深,他一生著作颇丰,全集共有几十卷之多,认真地把他的著作通读一遍也非几日所能为。因此,上述三段论的大前提为一真判断。而《孔乙己》是鲁迅的著作乃人所共知,其小前提也显见为真。由上节的分析可知,此推理为三段论的典型格——第一格,它体现了三段论的一般公理,因而,从两个真前提应能推出真的结论。但其结论却明显虚假。问题何在呢?原来,此推理貌似正确,实际上却违反了三段论的规则,犯了三段论中“四概念”的错误。

    三段论共有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其中包含三个项,即大项、小项和中项。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各出现一次,起着联结大项和小项的媒介作用,它既与大项具有一定的联系,也与小项有联系,而在结论中则功成引退。欧洲的逻辑学家形象地把此比喻为“婚姻成而媒妁退”。媒妁既认识张三也认识李四,经他介绍后张三与李四联姻组成新的家庭,他也就随即退出。规则要求,每一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项,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少于三个项不能组成两个相联的前提,而多于三个项则形成两个互不联系的前提,不能推出结论,这种错误就是“四概念”错误,如鱼是动物,这是一座山,所以,?

    在日常思维中,这种明显四概念的情况很少见,更多的情形是形似三个项实则四个项。在前例中,大前提中的“鲁迅的著作”为一集合概念,它是把鲁迅著作的整体作为对象而形成的概念,而在小前提中,“鲁迅的著作”则为非集合概念。因此,大、小前提中“鲁迅的著作”表达的是不同的概念,因而,它也就起不到中项的媒介作用。这正如一个媒妁认识张三,而另一个媒妁认识李四,两个媒妁又互不认识,因而不能把张三和李四联结起来。

    古希腊著名诡辩家欧布利德曾利用一词多义现象制造了一个被称为“有角的人”的诡辩。他问另一个人:“你没有失掉的东西那你就仍然具有这种东西,对吗?”那人回答:“是呀!”欧布利德就说:“你没有失掉头上的角吧?那你的头就有角了。”整理后得三段论如下:

    凡你没有失掉的东西就是你有的东西,角是你没有失掉的东西,所以,角是你有的东西。

    其结论显然错误。这是因为其中的中项“你没有失掉的东西”字面上看来无甚差异,实际上,它在大、小前提中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在大前提中,“没有失掉的东西”指原来就有这个东西,而在小前提中,“没有失掉的东西”则指原来没有这个东西,这就谈不上失掉的问题。因此,这里的中项是两个,此三段论犯了“四概念”错误。

    内盗现象是困扰许多厂领导的问题。陈某是某烟厂工人,平时经常利用各种机会偷窃厂里的香烟。一次吃饭时,他把一些烟卷偷偷藏在了饭盒底,恰巧被领导发现,遭到责问,他却振振有辞:“领导常说要以厂为家,家就是厂,厂就是家,难道家里的东西不可以拿吗?”陈某的辩解中包含了这样的推理:

    家里的东西可以拿,这是家里的东西,所以,这是可以拿的。

    “以厂为家”的意思是,每位工人都是厂里的一员,要把厂里的东西像自己家的东西一样加以爱护,而不是说可以随意贪污或盗窃。大前提中的“家”是指自己的家,而小前提中的“家”却是“以厂为家”的家,因此,中项“家里的东西”在大、小前提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此推理同样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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