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镇长分身术:区别与规定法
荷兰又称“尼德兰”,是西欧著名的小国。“尼德兰”(Nederland)就是“低洼之国”的意思。荷兰全境均为低地,三分之一的土地海拔不到1米,四分之一的土地低于海面,靠堤坝及风车排水防止水淹。境内河流密布,沟壑交错。特殊的地理条件使得荷兰在很久以前就出现了许多小市镇,人口多少不等。每个市镇均有镇长加以统治,没有任何人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市镇的镇长,也没有任何市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担任镇长。这些镇长中,有的居住在自己任职的市镇中,称为“居民镇长”;而有的镇长则到另外的市镇中去居住,我们称之为“非居民镇长”。有一年,荷兰颁布一项法令,为这些非居民镇长开辟了一块土地,令他们居住在那里。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市镇不断出现,而非居民镇长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非居民镇长居住的地区也越来越繁华,越来越扩大,为此,须建立一个新的市镇。当然,这个市镇也要设立一镇长。但选出镇长后,人们却发现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此镇长住不住在这个镇呢?
如果此镇长住在这个镇,那么,他就是居民镇长,但只有非居民镇长才能住在这里,所以,此镇长不能住在这个镇;如果此镇长不住在这个镇,那么,他就是非居民镇长,而非居民镇长只能住在这里,所以,此镇长必须住在这个镇。不住在这里,那么,只能住在这里,而住在这里,就必须不住在这里,此镇长也陷入怪圈。
在汤姆逊先生看来,这问题非常容易解决。根据他的“理发师定理”,有“荷兰所有的镇长”这样一个集合,在此集合中又有一个子集合,这个集合由所有不在担任职务的镇上居住的镇长(非居民镇长)组成,那么,不存在另外的这样一个人,他是荷兰某个镇的镇长,而且他在非居民镇长们的镇上居住。这句话听起来很复杂,用通俗的语言来讲,它的意思是说,非居民镇长们居住的镇上是无法选出一个镇长的,也就是说,这样的镇长是不存在了。既然如此,我们也不用煞费苦心帮助这位镇长摆脱困境了。
但是,对自己回答不了的问题就说它不存在,这并不能使人信服。况且,汤姆逊也没有能证明这样的一位镇长为什么不存在。实际上,人们完全可以给这个镇选一个或任命一个镇长。
在类型论中,此问题也很容易解决。在罗素看来,集合有不同的类型,如个体的集合、个体的集合的集合等。人们可以在高一级的类型中谈论低一级的类型,但不能在低一级的类型中谈论高一级的类型,也不能在同级类型中相互谈论。所有非居民镇长组成一个集合,即前面所述的新的市镇,而此市镇的镇长则属于高一级的类型,说他是否属于此集合,即是否居住于这个市镇则是无意义的。但是,不让人谈论这个问题并不是说它就消失了。从客观上来说,新市镇的镇长总是存在是否在此居住的问题。
按照策梅罗的集合论,此怪圈更算不上什么问题,因为在他那里,集合不是任意形成的,而必须由大的集合分出,也就是说必须是某一大集合的子集合。这样,也不会有某范围内最大的集合,如所有居民镇长的集合,所有非居民镇长的集合等是不允许的。这样,所有非居民镇长组成的市镇也就不存在了。因而,选出镇长后可居住在别的地方而不造成悖论。
下面,我们再看另外一种办法。首先,我们分析一下“非居民镇长组成的市镇的镇长”这个概念。如果人们能够选出来这么一位总镇长,那么,他同时也是一位普通的非居民镇长,正如一个班的班长同时也是一个普通的学生一样。因此,这位镇长本身具有二重性。我们可以假定,这位总镇长不住在本镇,而作为一个普通的非居民镇长也不住在本镇,这样就有如下的情形:
(1)总镇长作为总镇长不住在本镇;
(2)总镇长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