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所展现的表象2
,相互间一旦出言不逊,就头脑发热,不惜付出鲜血、健康,或者生命这是骇人听闻和令人羞愧的。很多时候,被侮辱者无法恢复受到损害的荣誉,因为他们与冒犯者的地位差别悬殊,或者因为冒犯者的某些特殊之处,这样,他们就在绝望中自己结束生命,落得个既悲哀又滑稽的下场。这个国中之国的暴虐和骑士荣誉这一谬见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如果事情的发展达至相互矛盾的顶点,那么,它的虚假和荒谬也就暴露出来了。这一例子就是一个明显的二律背反:官员被禁止参加决斗,但如果有人向他提出决斗而他又拒绝的话,他就会受到被解职的处罚。谈起这个话题,我就要老实不客气地说下去。只要我们不带成见地、清楚地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就可发现,我们手持与对手相同的武器,在光明正大的搏斗中把对方杀死,抑或从背后暗袭得手这两者之间之所以存在重要的差别,并且人们如此高度地重视这一差别,原因其实全在于这一事实:在这国中之国,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人们承认强者的权利亦即拳头即公理,把拳头即公理尊奉为上帝的裁决,并把它作为骑士荣誉的规则基础。在公平的搏斗中杀死我们的敌人,除了证明我们身强力壮,或者更具击斗的技巧以外,别无其他。进行公开决斗以证明杀死对手就是占理的,这也就假设了这样的前提:强力就是真的公理了。但事实上,如果我的对手并不懂得自我防卫,那就只为我提供了杀死他的可能,而绝没有提供杀死他的正当理由。恰恰相反,我杀死对手的道义上的理由只能取决于我要杀死他的动机原因。假设我杀死对手在道德上是足够合理的,那么,让杀死他的这件事取决于我是否在射术或者击剑上优胜于对方,是完全没有理由的。相反,我到底采用何种方式夺取他的生命,从后面抑或从前面袭击他,结果都一样。如果要对某人实施卑鄙的谋杀,那诡计就应该派上用场。从道德的角度看,强力即公理并不比诡计即公理更令人信服。就我们现在所说的情形而言,强力即公理和诡计即公理并没有两样。需要注意的是,在决斗中强力和诡计都在发挥作用,因为击剑中的花招都是阴招。如果我认为杀死一个人在道义上是合理的,那么,杀死他这样的事情由这一点他和我到底是谁更精于射击、击剑来作决定,则是愚蠢的;因为那样的话,对手不仅反过来伤害我,甚至会夺去我的性命。报复别人的侮辱不应该采用决斗的方式,而应该运用暗杀的手段这是卢梭的看法。他在《爱弥儿》第四部的相当神秘的第二十一条注释里面小心翼翼地暗示了这一看法。但他深受骑士荣誉的影响,竟然认为如果被人指责说谎,那自己就有了正当的理由暗杀这个人。但卢梭应该知道:每一个人都无数次说过谎,都配受到这一责备,卢梭自己本人就更是如此。一个人只要是光明正大地、以相同的武器和对手较量,那他杀死他的对手就是正当合法的这一谬见明显把强力当成真的公理了,而决斗就被认为是上帝的判决了。相比之下,一个怒不可遏的意大利人见到自己的仇人,二话不说就会扑上去用匕首袭击敌人。这一行为做法起码是连贯一致、合乎自然的;他更聪明,但却不会比参加决斗者更卑劣。但有人会说:在决斗中,当我杀死我的对手时,他其实也在试图置我于死地,这足以为我开脱责任。但对此的驳斥是:当我向他发出挑战时,我也就已经把他置于不得不正当护卫自己的境地。这种故意将对方置于如此境地的做法,事实上就是决斗者在为谋杀对方寻找一个说得过去的借口而已。如果双方同意把生命押在决斗上面,那用自愿的行为属于咎由自取这一原则作为开脱则更说得过去。对此我们可以说,受损害的一方并不就是自愿的,因为杀人的刽子手是那暴虐的骑士荣誉及其荒谬的规则。它把两个决斗者,或者至少其中一个拉到了这血腥的私设刑庭的前面。我详尽地讨论了骑士荣誉;我这样做用心良苦,因为哲学是这世界上唯一能够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