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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判桌上的交锋
一根本大法由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制定,这样才能使人民知道,将来我们的政府还是要有新宪法。

    “第四条关于军队改编问题,刚才听到周恩来先生的详细解释,我们对这条也研究了很久。研究结果,认为本着协定草案的规定,军队改编分成两个阶段,即是两个时期,究竟这两个时期怎样分法?是以年月来分,还是以事实来分?例如以一年或半年为第一期,或以联合政府未成立前为第一期,联合政府成立后为第二期?我们想阶段的划分,总不外这两种分法。不管怎样分,每一期的整编是一个驻地问题,就是我们军队指定或商定一个驻地后自行整理。对这一原则性,我们的意见与之没有多大出入。第二期为实行改编时期。改编的时间当然有许久,集中整理之时当然要有若干时日,无论整理与改编阶段,都应有若干原则或注意事项要订出来,不过我们觉得这些原则或注意事项也不必在和平协定中列出许多条文,可以用另外方式提出。

    “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整编委员会问题。第一阶段的改编计划是集中整理,不是改编,负责机构用整编委员会名义好,还是用另一个名义如监察委员会或监督、视察、督导委员会这类名义好?

    “第二阶段着手分区改编,自可以用整编委员会或军事委员会名义。

    “联合政府成立后有军事机构,当然会讨论到军队改编问题。”

    周恩来说:“你的这个建议我们可以再研究,还有别的意见没有?最好是都提出来,大家心平气和地谈,我们可以求大同存小异嘛!这也是毛主席的意思。”

    张治中接着说:“刚才周恩来先生说,整编委员会要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我们觉得这是值得考虑的地方。在第一时期,民主联合政府没有成立以前,军队的集中整理,当然还是由南京我们的政府负责任,与中共合作,设立一个什么名义的委员会来监督实施,这我们都可以接受,但是到第二时期,应该由联合政府来办理分区改编军队工作,联合政府下属自然有军事机构来掌管这一事项,而且是全国军队一律的整编改编。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本来是中共的军事机构,不过协定草案上没有标明,只说是属于人民的,一般人的看法当然还是认为是中共的机构,这点实应考虑。

    “同时协定草案第十款,文字上表现得太严重,刺激性也太大,如‘……对改编计划抗拒不执行者,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有权命令南京国民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强制执行……’这样一来,无异使国民政府成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底下一个机构。虽然说旧法统要废除,但现在国民政府接受了八条,在联合政府未成立前,还是要行使职权;如果国民政府变成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辖的一个机构,对国家的体制以及对一般人民的观感都很不好。这一点我今天率直说出来,希望恩来先生和各位先生慎重考虑。

    “第五条没收官僚资本,第六条改革土地制度,第七条废除卖国条约,这些条款我们认为在若干处文字上或太重,意思上或有些抵触,建议作文字上的修改删节,原则上我们没有不同意的。没收官僚资本,改革土地制度,原是我们国民党执政二十多年来早就应该做的事。本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政纲政策如果实施,我们也不致有今天这样地步,现在中共提出这样条款,我们只有惭愧,决无反对之意。

    “关于召开政协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条很重要,我们也很了解中共方面所表示的很好意思。不过,有些字眼同样太重,有些文字同样嫌重复些。举例说,协定草案第二十款‘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各级地方政府与其一切机构举行移交时,人民解放军、各地人民政府及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必须注意吸收其工作人员中一切爱国分子及有用人材,给以民主教育,并给予适当的工作岗位。除不愿改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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