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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命的控诉
被护送到济源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以下简称计生站)待产。经入院检查,韩小梅体温、血压、呼吸、脉搏、心肺都正常,妇科检查结果也正常,只有B超检查发现宫缩缓慢。

    下午4时,医生给韩小梅挂液体静滴催产素,6时,韩小梅感到发冷、心慌,值班医生被叫来后看了看情况,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晚上7时,计生站的另一位医生到病房了解病情后,给韩小梅量了体温,也未采取措施。晚上8点钟,韩小梅依然感到胸闷、发冷,医院在没有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将韩小梅送入了产房,很快,韩小梅生下一男婴。9时20分,医护人员离开后,也再未到产妇床前进行护理。韩小梅一直感到发冷、心慌,其家属询问医生,医生则说:“产妇冷,你们就给她吃点东西,喝点水。”9点50分左右,韩小梅突然呈休克状态,医生被喊来进行抢救。因产妇需要输血,韩小梅的家属迅即到济源市血库取血浆,10点30分血浆取来后,计生站的化验室却没有值班人员,费尽周折找来化验员,已是11时左右,这才进行血交叉试验。

    11点20分,医生对韩小梅的家属说,产妇可能患了羊水栓塞,只有1%挽救机会,若切除子宫,还有希望,否则,就一点希望也没有了。家属同意手术,并签了字。

    手术就在病房中进行,令人吃惊的是,该计生站的设施竟如此简陋,手术器械没有消毒,医生就倒些酒精点燃进行消毒;氧气瓶没有架子,就用氧气袋给病人输氧;输液架也没有,得让家属站在窗台上举着液体瓶。11时45分,医生又让家属再到血库取回两包血,前后取来的四包血,只输了一包多一点,血便再也滴不进病人体内了。待取出子宫,产妇已出现呼吸循环衰竭,11月4日凌晨零时40分韩小梅死亡。

    韩小梅就这样匆匆地走了,她没能再看一眼自己孕育了10个月的小生命。

    韩小梅的死给她的亲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愤慨,她的丈夫几乎精神崩溃,她的父母和公婆忧伤成疾。为了照顾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婴儿,她的父母忍痛砍掉了果树,公婆咬牙放弃了承包的大棚蔬菜地……为给死者讨一个公道,韩小梅的家属向济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递交了事故鉴定申请。

    由于韩小梅安葬过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未能取得尸检证明材料,根据调查,作出鉴定意见为:计生站在产妇没有明确指征的情况下使用催产素,并且用量超过常规剂量,又缺乏严格的产程观察及滴速记录,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18时产妇感到发冷、心慌,已是羊水栓塞早期表现,但由于主管医生理论水平和临床经验有限,没能引起注意,并一直未采取措施,致使羊水栓塞进一步恶化,23时,诊断为羊水栓塞再采取措施为时已晚。病人入院后的种种情况,均说明计生站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在承担危急重症产妇抢救工作上还存在较大差距。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计生站对鉴定的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对结论表示认可。死者家属却认为应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但上级机关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无奈之下,韩小梅的亲属起诉至济源市法院,他们要通过法律讨个公道。

    1998年2月24日上午,济源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韩小梅住入被告处时属正常产程,被告在无指征的情况下超剂量使用催产素,使韩小梅出现羊水栓塞,而被告在近两个小时内未采取措施,导致韩小梅病情进一步恶化,抢救无效死亡。经济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韩小梅死亡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119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计划生育指导站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住宿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各项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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