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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的疏忽和100%的痛苦
,他很不耐烦地说,外面检查的结果不一定正确,要再做一次检查,结果确认后再考虑手术。

    从噩梦中醒来,陶丽娟刚刚驱除了心头的阴云,又给浇上了一盆冰水。她本来想,因为留有金属异物,八年来担惊受怕,失去了健康和欢乐,也失去了八年宝贵的生活。这样一家名气大牌子硬的医院出了这样的事,上门来看一看,了解一下情况,总是情理之中的事。不成想医院开始便是一个下马威,根本没有一点把病人遭受的苦难当一回事的想法。

    1998年10月11日,浙医一院的“乳腺高频钼靶摄影”检查再一次证实了金属异物——手术缝合针针尾的存在。这本应是很轻易就能发现的问题:缝合针断了,缝合便不能进行。不知为什么,竟然会没被查觉。至此院方已无话可说,提出免费在该院再做一次手术,排除金属异物和肿块。10月26日,陶丽娟与浙医一院就此事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均认为金属异物是1991年那次手术所致,并有以下三条主要内容:

    1、院方负责手术排除陶丽娟右乳的金属异物并切除异物周围肿块;

    2、手术及护理所有费用均免除,直到陶丽娟痊愈;

    3、陶丽娟因此造成的误工费、身体受到伤害的其他赔偿另行协商。

    陶丽娟说,手术前又发生了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在术前医生谈话时,发现医生手中的病历将要动手术的右乳全部写成了左乳。面对这样一位因医院的差错吃尽了苦头的病人,在如此关键的时刻竟然还会出现这样的错误。

    经陶丽娟及家属的要求,院方安排了工作负责医术高超的黄钟英大夫做手术,手术效果很好。陶丽娟非常满意,提起黄大夫便是一阵感激之情,连说同一部位,两人做的效果就是不一样。痛苦小多了,伤口愈合也很好,很快便顺利出院。

    一晃又是一个多月过去,浙医一院一直沉默着,只字未提协议中第三项协商赔偿的事。

    天性开通的陶丽娟生气了。入院前言之凿凿,声犹在耳,难道人一出院,就可置之不理?或者一定要受害人低三下四地站在他们面前,以换取一些可怜的施舍吗?她和家人挺起胸膛,下决心一定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先是给医院经手此事的某科长打电话,人没找到,找院长,院长说还是得找某科长,某科长还是找不到,如是者三。1998年12月28日,陶丽娟书面寄送了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221.91元的要求。之后,陶丽娟终于能够与律师一起面对面与浙医一院的代表们谈谈了。在谈判时,院方表示,精神赔偿一分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死一个人也只赔4000~5000元,对陶丽娟最多只能在5000~10000元之间考虑补偿,并陈述了院方的“专家意见”,认为陶丽娟的痛苦院方没有责任,浙医一院工作很忙,没有时间过多纠缠,如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陶丽娟介绍,事后,陶丽娟的丈夫又打电话给浙医一院一位副院长,该副院长在电话中再一次陈述了“专家意见”,主要有四条:

    1、金属异物很小,当时(指第一次手术)要坚持取出来病人会更痛苦;

    2、金属异物的材质是不锈钢,不会像纱布那样产生感染;

    3、刀疤处疼痛是乳腺增生引起的,金属异物不会造成疼痛;

    4、不能赔偿,只能进行补偿。

    上述四点与第二次手术前院方订立的协议,内容上有多大的差异,已不需要评述,明眼人已能轻易看出。

    1999年1月8日,陶丽娟通过电话向浙江经济广播电台投诉在浙医一院的遭遇。电台播出后,一位有正义感的医务工作者特地打电话告诉她,浙医一院的回答完全是无稽之谈,乳房是人体敏感部位,神经较丰富,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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