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不开的死结
张瑞英向医生提出“现在不能移动”,桂家鸿也表示若起来怕心跳加速。而主任医师吴某说:“自己起来!怕什么,这里是医院,有什么事我们负责!”张瑞英要求用平床加上氧气和心电图监控器同步搬移的意见也未被采纳,医生取下病人的输氧管,此时病人呼吸急促、脸色发紫,医护人员未主动抢救,家属喊来医生才手忙脚乱地插上心电图监控器。而病人已经两眼一瞪,脸色由紫变灰,吐了一口长气,嘴角出现白沫并有抽搐现象,此时应紧急抢救,但医护人员却袖手旁观,还有人喊:“快看!快看!癫痫发作了!”……
张瑞英认为,桂家鸿的死完全是红十字会医院医疗事故造成的,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红十字会医院在答辩状中写道:桂家鸿系散发性脑炎致脑干损害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属疾病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抢救和护理,认真负责,科学合理。桂家鸿之死系疑难危重病例的必然后果,医院在对他的诊疗护理中并无过失,更没有因该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导致其死亡等等。
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而委员会的重要根据是法医的检验鉴定。问题在于,到目前为止有两份鉴定书,这两份鉴定书又有明显出入。
深圳市检察院的法医检验鉴定书的结论认为:“桂家鸿系散发性脑炎致脑干损害造成呼吸衰竭死亡。”
对于这份报告,桂家鸿的家属认为,当天参与尸体剖验的两位医师对自己所作的结论不签名,而由另外两个法医向外发报告的作法不符合程序,另外,此次检验没有司法机构的委托书,检验结果未经复核人签字,就私自交给红十字会医院去补写病历,其提交行为不合法。
在原告的要求之下,福田区法院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桂家鸿尸体的石蜡包埋组织块16块和其父母的血液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认为:“桂家鸿心脏的心肌组织中存在有炎症病变;桂家鸿的脑组织切片有病理学改变,据此诊断为病毒性脑炎或‘散发性脑炎’,依据不充分;因送检材料有限,对桂家鸿的确切死因,难以认定。”
面对这两份鉴定,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1998年10月28日所作的鉴定报告指出:由于两份鉴定书“存在明显分歧”,“难于就现有资料对桂家鸿之死因作出明确鉴定意见”。
此件案子中最令人吃惊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书上有这么一个“分析说明”:“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亲生父母双方,……所提供的石蜡包埋组织块中……B13、B21、B22、B32、h11、h12、h13及h2存在桂金芳(死者之父)、张瑞英均无的遗传基因。”也就是说,上述编号的蜡包组织块几乎可以断定并非死者桂家鸿的!
张瑞英坚持认为她儿子是死于心脏病而非脑炎。她认为蜡块被“掉了包”。
蜡块的制作过程是这样的:尸体在红十字会医院病理解剖室进行剖验,做成的蜡块存放于医院中,后因作事故鉴定的需要,移交到卫生局保管,在法院的要求下,卫生局又将蜡块送回红十字会医院,后移交给法院,由法院送到司法部研究所进行鉴定。因此,与这些蜡块有联系的单位包括红十字会医院、卫生局和福田法院。他们都说对出现蜡块与桂家鸿遗传基因不一致的情况感到迷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福田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蜡块是按法律程序在红十字会医院里拿到的,上面的编号也是红十字会医院编的,现在蜡块仍保存在法院里,等待进一步的调查。
张瑞英表示,她不是想跟谁过不去,只是想弄清楚她的儿子是怎么死的,她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就此事进行处理,不要一拖再拖。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