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不开的死结
心、肺功能,事实是:医院只为病人做了其中的一项,即血常规化验;
4、按规定,麻醉师注射麻药后,应在病床边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和注射麻药后的反应。事实是:病人因缺氧口唇出现紫绀、心跳消失,却是由主刀医生首先发现的,而且紫绀的出现和心跳的消失有一个过程,此前病人的情况变化却未被及时发现,这说明麻醉师并未尽责;
5、抢救措施不当,一些仪器设备未用上,如心脏监测仪、呼吸器,前者根本没有使用,后者也未及时使用。在抢救时,连氧气管都是漏气的。另外,还有病人转院不携带病历,病历有涂改的痕迹等
面对原告的责问,被告采油三厂职工医院未作出有力的反驳,只是一再强调:有些问题虽然存在,但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院仅是二级医院,各方面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本案应以医疗鉴定结论为依据……
黄德金夫妇提出了26.18万元的赔偿要求。黄靓的母亲庞淑媛说,给多少万,都不算多,因为我们失去了女儿,失去了欢乐,再多的钱也不能使我们回到过去的欢乐时光之中。之所以要这个钱,是为了要回生命的价值,并想提醒职工医院重视生命,珍视其他孩子的生命和其他家庭的欢乐。
1998年5月29日,盐池县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给黄靓治疗过程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的过错行为,但是该行为与黄靓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依法应予采纳,即黄靓的死亡属于‘麻醉意外’。由于黄靓的死亡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巨大的损失,且被告有过错行为,被告对原告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采油三厂医院承担黄靓的所有医疗费共计70719.70元,另付“经济补偿”4万元。
医疗鉴定显然起了重要作用。“鉴定”成了难以逾越的高山,连法律似乎也无可奈何。
原告认为,两份鉴定都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长庆石油勘探局卫生处的鉴定,只有四人参加,其中有两人是医院的上级,一人曾担任过本案中麻醉师的指导老师,不但专业人员不够法定人数,而且未实行回避。更主要的是,他们未去抢救现场,病人死后也未做尸检,所依据的仅是医院方面修改过的病历。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在鉴定条件丧失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在案发两年多以后,仅凭着医院有关人员带有倾向性的介绍,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诉,医院的院长和另一名医务人员居然参加了对自己的鉴定并且行使了表决权。黄德金在作出上述表述后,说:“虚假的、不合法的、丧失条件的鉴定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退一万步说,就算如鉴定结论所说,本案属“麻醉意外”,“麻醉意外”就一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吗?原告代理人吴家麟教授说:“一个花季年龄、风华正茂的健康女青年,因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而丧命,难道用‘麻醉意外’就可搪塞过去吗?”
一审判决作出后,医院方面未表示异议。原告则上诉至银南地区(现为吴忠市)中级法院,他们认为,法庭认定事实不清,有许多重大错误,与诉讼要求相距甚远。
黄德金夫妇在给笔者的来信中介绍了此案的近况:1998年8月进入二审后,10月13日开了一次庭,11月法院向银南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报告,而从此后便杳无音讯。黄德金夫妇多次到医鉴委催促,但至今没有结果。也许是他们太忙了,与他们忙的工作相比,一个少女之死算得了什么呢?
直到今天,黄靓的父母还在苦苦地等待着给女儿讨一个说法,他们已经等待了四年,我们还要他们等多久呢?
黄德金说:“我们将坚决打下去,二审不行就申诉,直到生命的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