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扑朔迷离看鉴定
肾、大脑组织等等内脏器官,并要求赔偿3万元。
1997年11月16日,已怀孕10个月的周月香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到贵州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孕妇系胎膜早破,需急诊入院。第二天,一个完全健康的婴儿出生了,但产后15分钟,周月香产后大出血,此时为17时15分。18时35分,家属即收到了周月香的死亡通知书,上面写明:死因为胎盘粘连,植入,产后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
家属据周月香生育后的种种迹象认为:周月香之死与贵州省人民医院的个别值班医师脱岗,未及时实施抢救有关。据咨询:产后大出血,只要抢救及时,产妇死亡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最坏的结果也不外乎子宫切除,故而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他们决定为周月香之死讨个说法。
1997年11月19日下午4点,家属向医院提出尸检,医院答应了。尸检于11月19日下午7时由贵阳医院附属医院负责进行,但未请法医到场。为慎重起见,杨秀龙请其单位贵州化肥厂职工医院楚宪元副院长、陶福生主任医师、代洋医师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参加尸检。尸检前,贵州化肥厂的三名医师代表被告知:“你们只能在尸检现场看,不能在尸检记录上签字,不能发表意见,不能拍照。”尸检于当晚9时结束。
尸检后,贵州化肥厂三位医师在接受杨秀龙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张其春调查时证明:尸体内除肝脏黄、肠壁灰白,各内脏组织均属正常,在死者子宫里有13×11CM胎盘组织残留……一切症状似乎都证明了产后大出血的诊断。但1997年12月12日贵医附院出具的尸检报告,却认定周月香的死因为:肺羊水栓塞。
肺羊水栓塞是产妇极少发生的病症,这种病症在临床上,即使医务人员进行及时抢救,产妇死亡的结果也很难避免。这一诊断完全推翻了贵州省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上明确的死因诊断:胎盘粘连,植入,产后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
死者家属当即提出质疑,并认为贵医附院有意隐瞒子宫有胎盘残留的事实,并指出贵医附院捏造死者产后三小时出现进行性呼吸困难符合羊水栓塞的诊断病历,目的是使当事医院推卸医疗事故责任。家属要求再做尸检。
1997年12月12日贵医附院出具尸检报告的当天,杨秀龙的委托代理人张其春,即向贵州省卫生厅发出律师函,对尸检报告提出异议,并明确提出重作尸检,重取标本,送省外验证死因的申请。
1998年元月6日法医到贵医附院,准备尸检时,遭到拒绝,后在省卫生厅的协调下,周月香的尸体于元月7日交还死者家属,死者家属随即将尸体移放贵阳市殡仪馆。元月8日贵阳市公安局法医刘开来、技术员喻文久到殡仪馆进行取样尸检时发现,所有内脏组织和子宫、脑组织均不在尸体里,无法进行尸检。死者的内脏器官为什么不翼而飞?家属找到贵医附院,对方不予任何回答。
于是,一桩罕见的内脏返还案发生了。当事人杨秀龙的起诉书认为:贵医附院非法占有死者内脏器官,人为制造尸检障碍,阻止提取标本重新验证,并有隐瞒事实真相的嫌疑,是对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之外的又一沉重打击。他要求贵医附院完整返还死者周月香的人体器官,并承担相应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及诉讼费约3万元。
云岩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一案件。
至此,贵医附院承认,死者器官已制作成“病理标本”予以保存。但贵医附院认为,在尸检过程中,按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有权留取尸体器官制作病理标本,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由于尸检工作需从某些器官上选取一定数量的组织制作病理标本,致使脏器的完整性难以保持,将死者脏器返还已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