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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家人怎能鉴定自家人?
效造成了病人的死亡,张永来负有一定的责任。

    县卫生局经1995年12月18日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张永来写出深刻检查并在职工会议上检讨,向死者亲属赔礼道歉。

    死者亲属说:“但是,卫生厅派下来调查的雷某某、徐某某连同司机一行三人于1997年12月23日下午到达静宁后就进了静宁县医院,晚上又在静宁县医院三位领导及静宁县卫生局张维智副局长的陪同下,在饭桌上吃喝。我们拍摄了照片。”接下来,静宁县公安局对拍照人数次传讯。调查人员在这种极端尴尬的情况下钻进了汽车,连夜回了兰州。

    在此情况下,死者亲属按有关程序起诉到了静宁县人民法院。法院拒绝立案。死者亲属遂要求平凉地区卫生处鉴定。

    鉴定结论出自卫生行政部门。从委员会的构成可以看到,鉴定者基本属于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人选提名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同级人民政府只是点个头而已,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虽然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写着,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回避,但在同一行业对自身进行鉴定时,公正性能不能保证就要寄希望于鉴定者自身的品质和整个行业的相对健康了。

    在这种情况下,死者亲属把希望寄托到了甘肃省卫生厅。1997年10月29日,受害者亲属在省卫生厅办完要求重新调查鉴定的手续后,向医政处主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同志要求:卫生厅人员到基层调查不能在被调查双方的任何一方吃喝。该同志回答说:这个不用说,这是我们的调查纪律,是给调查人员必讲的第一条纪律。

    1998年3月,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了结论:“马燕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静宁县卫生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张维智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我个人感觉,随便吃个饭也很正常,礼尚往来。省里来的两位同志一来就工作,开座谈会一直到晚上8点多,不能让人家在外面买着吃。刚吃,有人拿着照相机对着我们照相,而且说了许多难听的话。我担心省上的同志被打,给县医院保卫科打了电话。在这个期间省上的同志要付饭钱,于是我们几个各人付了各人的饭钱。”

    卫生局能不能成为被告,鉴定委员会要不要负法律责任,现在已成为许多人质疑的问题。按《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医疗鉴定中,这一规定却大打折扣。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病员方面不服鉴定结论或处理,应诉对象为当事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作应诉对象。也就是说,他们有着特别的“赦免权”,无论其是不履行还是不公正履行法定职责,法律都拿他们没辙。这也是许多人对医疗鉴定体制表示不满的地方。前面我们介绍的一些医疗纠纷,一拖几年甚至上十年,把一些受害者及其家属拖得精疲力竭,还有的倾家荡产,症结也是出在医疗鉴定之上。

    死者亲属对此不服,继续在四处投诉。他们对甘肃省卫生厅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提出了疑问:第一,省卫生厅1997年12月23日派下来调查的雷某某、徐某某,在餐桌上遇到尴尬逃遁之后,卫生厅再未派任何人下来调查,那么谁进行调查了?又如何取证了?第二,受害人追究的是值班医生的责任事故,而卫生厅鉴定委员会却把矛盾由医生渎职造成的责任事故转到技术事故条款上去。值班医生在急症患者入院后的7小时内,没有到病床前来,卫生厅却在鉴定结论中引用了《甘肃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正确诊疗方案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来定性。作为省级国家医疗行政组织,“没想到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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