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
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属于医疗过失的违约责任案件或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案件。法院在判断是否成立损害赔偿责任时,当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只要有医疗过失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考虑损害结果是否严重到构成医疗事故。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当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关于人身伤害、第42条关于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称:“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规定显然相抵触。按照法治原则,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但所作解释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解释与法律法规抵触的,该解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