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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为受害者撑腰
纺厂职工医院做阑尾手术,由于医生疏忽大意,将一团纱布和一个平夹遗留在腹腔里长达八年之久,给她造成极大的痛苦。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判决国棉二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26万元。

    另据福建消息,福建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手术纱垫遗留产妇腹中”的“陈春花医疗事故”案,最后经庭外调解,被告福安市中医院除已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合计11万余元外,再赔偿原告陈春花各项费用9万元。

    手术不当,彭灿获赔130万元1993年3月,全国许多新闻媒体报道了一例目前全国医疗事故索赔最高的案例——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一审判决株洲市冶炼厂职工医院赔偿该厂28岁的女质检员彭灿130万元。

    1996年4月15日,彭灿因患甲亢在本厂职工医院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症状。株洲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医院不服,遂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最后结论是“该事件不属医疗事故”。彭灿认为此鉴定明显偏袒医院,即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申请鉴定,结论则为“被鉴定人彭灿因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即出现永久性甲状旁腺分泌功能丧失或低下,导致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的严重后果,与手术时不当操作有直接因果联系”。石峰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民法通则》过错原则进行判决:由株洲冶炼厂承担彭灿终身治疗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的全部医疗费用(每年约4万元),每月按原告同工作年限、原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之中等标准支付原告终身,每月赔偿原告营养费240元及陪伴费200元至终身,一次性赔偿原告已支出的医药费、鉴定费8000多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等,总计为130多万元,首开全国索赔过百万元之先河。

    其他的获赔案例还有——

    1995年8月31日《广州文摘》:“钳子遗腹六载,医院赔偿18万。”

    1997年3月12日《生活时报》:“拔错一颗牙,赔偿1.5万。”

    1997年上半年,深圳市法院先后判决两起美容整形损害案:被告“美容博士”胡长根赔偿受害人杨女士255678.60元;被告邹映青赔偿受害人焦玉贵334305.70元。

    依照《民法通则》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赔偿数额大大突破原来过低的标准,这无疑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目前在赔偿上也还存在着两大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数额悬殊;二是赔偿金额过高,也不适合当前的医疗现实。

    在医疗事故的赔偿上,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不适应形势被大量突破,而《民法通则》的规定又比较原则,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当前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差别较大的局面。同样等级的医疗事故,各地的判赔额度差距悬殊,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审判实践表明,医疗费的赔偿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会导致执行法律失去严肃性,甚至引起混乱。因此,许多人士认为,人体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的确定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专家认为,我们有必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医疗保障情况、患者伤情的种类、当年度(或一定期间)病种费用、综合价格指数,并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分析、统计,制定人身损伤医疗费赔偿标准,做到医疗费用的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其次,当前的赔偿数额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也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自湖南省株洲女青年彭灿索赔130余万元后,湖南宁乡县两岁半的女孩唐珊,被医院误切膀胱,鉴定结论为二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其父向法院起诉,向医院索赔290万元;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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