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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隐患
    江山宪法构成

    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收购江山就进入启动阶段,丰原首先认真研究了江山制药的合同和章程,发现合营合同、章程有些条款,对收购后控制江山有很多不利因素。

    中国的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遵循的法律体系是不一样的,内资公司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工商登记审批的必备材料,也是内资公司要遵循的宪法。

    外资公司根据性质分为三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三种企业分别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

    江山制药实际是假外资,因为中粮、海企、华源其实都是国有的,但是法律形式上是标准的中外合资企业,因为最初的一名股东钟山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国有境外公司,后期进入的EA公司和受让钟山公司股权的Rt公司都是BVI公司,所以江山制药遵循《合资法》和其配套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有协议、合同、章程三种文件,这三种文件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实际内容雷同很多。由于《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所以多数合资公司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江山制药一般同时签订协议、合同、章程这三种文件,但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只有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因此,合同、章程这两种文件是江山制药的宪法。

    江山宪法隐患

    2001年1月15日修改的江山制药合同和章程有四处规定:

    1.优先购买权问题

    任何一方要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四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四方有优先购买权。

    这一条款构成一个法律障碍,丰原收购后,虽然实际控制江山52.38%的股权,但却是通过两个公司持有的,这在法律名义上仍然不能算是第一大股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丰原可以自己买自己,即EA公司收购Rt公司所持有的江山的股权,但是股东直接转让江山的股权,必须要经过江苏华源的同意,如果江苏华源不同意,那么转让无法进行。

    如果江苏华源同意股权转让,但是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按股权比例分配收购,那么Rt的23.78%股权,按江苏华源42.05%和EA公司28.6%分配,江苏华源有权购买14.15%的股权,这样江苏华源仍然是第一大股东。

    2.董事长委派问题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指江苏华源)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一名,丙方委派二名,丁方委派二名。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二名,丙、丁二方各委派一名。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这一条明确规定董事长是江苏华源委派,如果不修改这一条,丰原即使完成名义控股,但是江山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江苏华源担任,体现不出控股方的地位。

    3.总经理委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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