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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隐患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首任总经理由甲方推荐,首任副总经理由甲方、丙方和丁方各推荐一名。

    这一条“首任”表述不对,合资公司总经理的任期是四年,到2002年为止江山制药成立已经12年了,孔智是干了四届总经理,但2001年江山宪法中还保留首任总经理的条款。因为孔智一直连任,所以股东也没有计较这两个字,但是实质上延续了第一大股东委派总经理的权力。

    合资公司由于董事会决策是需要一致通过,这意味总经理具有较大的权力,总经理如果是华源委派,意味丰原实施不了战略意图。一个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却都是第二大股东委派的,这能算控股吗?

    丰原作为产业投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

    4.经营管理问题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以下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中层以上机构设置及人员总编制;

    6.合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通过。

    江山宪法规定,上述六类事项都是一致通过,但实际上一个公司除这六类事项外,也就没有什么大事需要股东操心了。前四项规定是《合资法》规定的,必须要董事一致同意,没有办法修改。而第五和第六项,是可以修改的,也是控股股东意志的体现,所以从控制江山角度考虑,丰原要修改。

    江山宪法制订背景

    《合资法》是1979年7月8日公布实施,当时国内改革开放刚起步,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要求中方控制企业,另一方面又担心外国投资者不放心,害怕中方欺负外方怎么办?

    所以《合资法》立法的精神是强调资合和人合兼顾,要求董事会一致同意,不让大股东欺负小股东,体现中外合资双方的平等性、一致性。

    《合资法》79年版本: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决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资法》在1990年和2001年进行修改,不再明确规定董事长必须由中方担任,而是强调对等: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但是董事会一致决策、强调人合的精神仍然保留。

    江山宪法是根据《合资法》1979年注版本制订的,后期虽然多次修改但没有彻底进行调整,比如2001年江山宪法中还保留首任总经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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