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RT非彼RT
面对丰原的仲裁,华源没有合适的理由对方,只好继续拖延。根据仲裁规则(2000年版)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2003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在终于收到江苏华源提交的、落款日期为10月27日的《答辩状》。从9月10日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书》,到10月27日,华源充分利用仲裁规则,连邮寄时间也不放过,拖到最后一天提交了《答辩状》。
华源方出战的律师为锦天城所严元庆,严律师没有针对仲裁申请的问题进行答辩,只是抓住合同、章程的一个小错误,对Rt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
错误背景
2001年3月10日,钟山公司将其持有江山公司23。78%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Rt公司。
2001年4月2日,江山制药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同意这次股权转让,并相应修改了合同、章程。首先签订了一份《合同修改协议》,这份协议是正确的,当时各位董事对文字进行认真把关了:
原第一条:合同的各方为:
丙方:钟山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
法定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议展览广场办公大楼50楼
修改为: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丙方:RESIStOR tECED
注册地址:BRItISh VIRGIN ISLANDS
联系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议展览广场办公大楼50楼
Rt公司的法定地址是:P.O.BOX957,ROAD tON,tORtOLA,BRItIS这个壳公司是钟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系地址当然是钟山公司的地址。
通常大领导都很忙,研究修改完重要协议后,具体上报材料就不再操心了,直接签字就行了。江山公司也是的,合同、章程后面经常搞一个签署页,专门给各位董事闭眼签字的,这样做的好处是,前面文件内容可由经办人根据审批需要修改调整。
恰恰是在按协议精神形成新的合同这个工作环节,当时经办人是江山制药总经理秘书史文韬,史秘书负责起草上报新合同,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只把钟山公司名称换成Rt,后面的注册地址和法定地址就没有改,导致合同上有一个不起眼的错误。
救命稻草
严律师看到《仲裁申请书》中Rt公司的法定地址是“PO-BVI”,与江山合同上Rt公司的法定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议展览广场办公大楼50楼(简称“香港-50楼”)有区别,发现了这个错误,抓住了这根救命稻草。
这样,华源正式提出着名质疑:此Rt公司非彼Rt公司。
1.申请人Rt公司不具有本案申请人资格
本案争议为《江山合同》的争议,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只有该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江山合同》的当事人系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EA公司及注册于“香港-50楼”的Rt,其中并不包含本案Rt公司。
业经批准的《江山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的各方为:
丙方:RESIStOR tECED
注册地址:香港
法定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议展览广场办公大楼50楼
其中丙方名称虽为Rt,与Rt公司相同,但其注册地为“香港-50楼”,与本案Rt公司的注册地“PO-BVI”完全不同,说明它们是具有相同名称但注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两家完全不同的公司,同时说明《江山合同》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