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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放弃?
    刘永康:关于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约定放弃?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可以放弃的权力。

    1.在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文件答辩中,他指出了一个事实,本案申请人EA和Rt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这个事实在被申请人去年提交仲裁时已经明知。那么结合我们的看法,有限公司是人合公司,在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对公司人合的性质会有影响。

    EA和Rt是同一控制人,在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已经明知,即使本案股权转让成功,实际上对合营公司的人合性质不影响,还是那帮人。影响的是董事长是由第一大股东委派,没有改变公司的人合性质。

    2.关于董事会决议和合资法是否冲突。我们所要求的本案仲裁申请,可以具体分解为:要求江苏华源以股东身份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求江苏华源促使所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表示同意;要求江苏华源履行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为了获得股权转让批准一切行为。

    要求有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配合转让行为,不作为就是放弃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如果说股权转让价格符合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新兰公司、医保公司和江苏华源都赋有合同约定义务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且配合办理手续,与相互衔接没有关系。

    段天慧:对方你在回答问题时,不要代表我方的意见,说什么对方已经认同,我表示异议,我全面回答不避重就轻。

    第一,1997年的批复和2002年的批复之间关系问题,涉及保持中方控股前提的法律效力,2002年批复是继续以前的,与1997年关于中方控股是不矛盾的,2002年的批复没有否定以前批复的效力。

    第二,讲到转让到底是以账面净资产,还是以高于账面净资产,就可以判断章程高于净资产的概念。

    1.首先股权转让,按法律规定转让价肯定是以评估价转让,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账面值转让,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要高于净资产。

    2.讲到相互指代问题,对方绕开这个问题,说我们提出仲裁就表明我方对“相互”这个词的认同。这个是强词夺理,我方提出仲裁的依据,是说合同章程修改无效,并不是讲这个“相互”。

    仲裁庭问到,董事会你有没有权力约定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很简单,你翻开江山公司合同和章程关于董事会权力,不在董事会职权里面,所以你以董事会决议来约定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个肯定与法律冲突。

    3.讲到合资法第四条注册资本转让必须要征求股东的同意,对方提出所以我们才约定了,对方也承认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在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很简单,你的前提条件是在不损害我的利益下,我才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损害我的利益问题时,我还应不应该放弃优先购买权?

    4.讲到股权转让,应该先形成董事会决议,再由股东签字报批。

    对方的理解,董事会的董事在行使权力,可要可不要的,只要我股东同意了,你董事就必须同意,这个理解是错误。章程是“宪法”,董事会就有权力,正是这个原因,你要求仲裁庭来裁定剥夺董事所享有的权利,来支持配合你的转让行为,来损害股东的利益,显然在法律上、在道理上根本站不住脚。

    对方讲到同一个人控制的事实,你不否认。那我问你,是哪个人控制?是原来股东的股东,还是原来股东以外的股东?

    如果是原来股东以外的股东,你这个同一控制人,是内部人还是外部人?你这个做法是否曲解原来的初衷?

    你不是中粮和钟山,你是安徽丰原集团,而EA和Rt都是空壳公司,你也知道有限公司是人合公司,你的实际控制人都换了。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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