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判分析
侧重研究协议本身的法律问题,没有深入系统研究江山合同。比如2000合同出资已经修改了、江苏华源存在主体资格问题都不清楚,这不是法律水平的问题,而是研究案件的深度、广度不够。
5.丰原小算盘
出资本质上是属于合同错误,答辩和反请求本身应该分开,这样好论述。但是丰原过于打小算盘:想借助中粮的政治背景,把中粮绑进来,所以想合并论述。又担心影响股权合并答辩,所以提出不要说合同有错误。
事实上这对出资论述确实不利,非常容易把仲裁庭弄糊涂。
另外,无论是金鼎所还是丰原,对江山的合同情况要比中粮熟悉,对出资的理解比中途参战的中粮要清楚得多,但是因为有私心,所以导致中粮只得到有限的帮助,没有竭力帮助。
6.仲裁庭发晕
仲裁庭显然被文件战弄糊涂了,所以才决定,既然搞不清楚,那就按法律办事,按合同高于协议、批复高于合同的原则操作。
这个逻辑是正确的,但这里面有个最致命的错误,因为如果股权维持原状,那么是否就这样结束了呢?
不是的。因为1994年合同规定四方股东同时增资,原来三方自己出资也不到位,是用了江山公司的171万美元资本公积转增。
因此,如果回到1994年合同,那么应该裁决其他三方股东补交171万美元出资才对。
这个问题才是仲裁书最致命的错误,因为尽管1994年协议是股东四方的真实意思,但是仲裁庭在搞不清楚情况下根据合同裁决是符合法律的,不过,你既然要根据合同,那就应该看清楚合同,根据1994年合同原来三方股东还有171万美元出资不到位,就必然要裁决他们补交。
点评:6个方面的因素导致出现误判,而且这个误判是绝对的误判,因为它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合同,因为还有171万美元的出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