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和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之间的区别,就不过是一个需要支付利息,另一个不需要支付利息;一个把利润p全部装进腰包,另一个只得到p-z,即利润减去利息;z越是接近于零,p-z就越是接近于p,这两种资本就越是接近处于同等地位。一个必须偿还资本,并重新借入资本;而另一个,只要他的资本要执行职能,就同样必须不断地重新把资本预付到生产过程中去,而不能在这个过程之外支配这个资本。此外,唯一剩下的不言而喻的区别是:一个是自己资本的所有者,另一个则不是。
现在产生的问题是:利润分为纯利润和利息这种纯粹量的分割,怎么会转变为质的分割?换句话说,只使用自有资本,不使用借入资本的资本家,怎么也要把他的总利润的一部分,归入利息这个特殊的范畴,要特别把它作为利息来计算?从而进一步说,怎么一切资本,不管是不是借入的,都要作为生息的资本,和作为生出纯利润的资本的自身区别开来?
我们知道,并不是利润的每一个偶然的量的分割,都会照这样转变为质的分割。例如,一些产业资本家合股经营企业,然后在他们中间按照合法的契约来分配利润;另一些资本家则不是合股,而是各自经营自己的企业。后者就用不着按两个范畴计算他们的利润,把其中一部分当作个人的利润,把另一部分当作并不存在的股东的利润。因此在这里,量的分割不会转变为质的分割。在所有者偶然地是由若干法人组成的场合,才会发生这种分割,否则是不会发生这种分割的。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更详细地谈一下利息形成的实际起点;也就是从这样的前提出发: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实际上互相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分,而且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说,在他们手中,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只是把资本贷出去,另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股东和债权人的差异。
对那种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生产资本家来说,总利润会分成两部分:利息和超过利息的余额。他必须把前者支付给贷出者,而后者则形成他自己所占的利润部分。如果一般利润率已定,这后一部分就由利息率决定;如果利息率已定,这后一部分就由一般利润率决定。其次,无论总利润即总利润的实际价值量,在每个具体场合可以怎样同平均利润发生偏离,其中属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仍然要由利息决定,因为利息是由一般利息率(撇开特殊的合法协议不说)确定的,并且在生产过程开始以前,也就是在它的结果即总利润取得以前,已经当作预先确定的量了。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真正的特有产物是剩余价值,进一步说,是利润。但对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来说,那就不是利润,而是利润减去利息,是支付利息以后留给自己的那部分利润。因此,这部分利润,对他来说必然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产物;这对他来说确实也是这样,因为他所代表的资本只是执行职能的资本。他在资本执行职能的时候,才是资本的人格化,而资本在它投在产业或商业中带来利润,并由它的使用者用来从事本营业部门要求的各种活动的时候,才执行职能。因此,同他必须从总利润中付给贷出者的利息相反,剩下归他的那部分利润必然采取产业利润或商业利润的形式,或者用一个把二者包括在内的德语名词来表达,就是采取Unternehmergewinn[企业主收入]的形态。如果总利润等于平均利润,这个企业主收入的大小就只由利息率决定。如果总利润同平均利润相偏离,总利润和平均利润(在二者都扣除利息以后)的差额,就由一切会引起暂时偏离——不管这种偏离是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同一般利润率的偏离,还是某个资本家在一定生产部门获得的利润同这个特殊部门的平均利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