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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偏离——的市场行情决定。但是我们现在已经看到,利润率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仅取决于剩余价值,而且取决于许多其他情况: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效率高于平均水平的生产方法,不变资本的节约,等等。并且撇开生产价格不说,资本家是否高于或低于并且按什么程度高于或低于生产价格购买或出售,因而在流通过程中占有总剩余价值的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部分,取决于一些特殊的市场行情,而就每一笔交易来说,取决于资本家的狡猾程度和钻营能力;但是不管怎样,总利润的量的分割在这里都会转变为质的分割,由于这种量的分割本身还取决于供分割的东西是什么,取决于能动资本家怎样用资本来经营,取决于这个资本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也就是说,资本家作为能动资本家执行职能,使他获得怎样的总利润,情况就更是如此。在这里,职能资本家被假定为资本的非所有者。对他来说,代表资本所有权的是贷出者即货币资本家。因此,他支付给贷出者的利息,表现为总利润中属于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部分。与此相反,属于能动资本家的那部分利润,现在则表现为企业主收入,这一收入好象完全是从他用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完成的活动或职能产生出来的,特别是从他作为产业或商业企业主所执行的职能产生出来的。因此,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对他来说则只是表现为他用资本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和过程的果实,这种过程对他来说现在表现为他自己的活动,而与货币资本家的不活动,不参加生产过程形成对照。总利润这两部分之间的这种质的区分,即利息是资本自身的果实,是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则是处在过程中的、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资本的果实,因而是资本使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能动作用的果实,所谓的企业家才能的果实。——这种质的区分决不仅仅是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的主观见解。这种区分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因为利息归货币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单纯所有者,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单纯代表资本所有权的贷出者所有;企业主收入则归单纯的职能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非所有者所有。

    对于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货币资本家来说,总利润在两种不同的人,即在两种对同一资本,从而对由它产生的利润,享有不同合法权的人之间的单纯量的分割,都会因此变为质的分割。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则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总利润的这两部分硬化并且互相独立化了,好象它们是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全体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下来。而且,不管能动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不是借入的,也不管属于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况都是一样。机会成本的概念由此产生。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不同质的、互相独立的、互不依赖的部分,即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二者都由特殊的规律来决定。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因此,对于这种质的分割来说,资本家实际上是否应和另一个资本家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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