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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
的委员;

    5.国际权利协会的成员和联系成员;

    6.大学的政治科学、法律学、历史和哲学教授;

    7.曾经获得过诺贝尔和平奖金的人。

    征求推荐奖金获得者候选人的邀请书,在颁发奖金前一年的秋天发出去。推荐的名单,必须于授奖那一年的二月一日前,到达授奖机构的诺贝尔委员会。如果把推荐的名单送到了诺贝尔基金会的话,它们将被转交到相宜的诺贝尔委员会那里。二月一日之后,各诺贝尔委员会立即开始对它们所收到的提名,进行初步的工作。被推荐的名单及他们所代表的国家数字,除了和平奖金之外,都有一种不断增加的趋势。

    推荐的名单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要附来那种能够说明获奖理由的已经发表过的材料。如果提名没有及时交来,或者作为评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种斯堪的纳维亚语言,或英语、法语、德语或拉丁语写的,并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烦和花费就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有关授奖单位就没有义务来考虑这一提名。

    经过对被推荐的那些人的成就进行艰苦、细致的权衡之后,最后阶段的评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数几名候选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话,正象所提过的那样,可能请进另外一些专家参加评判,而且不管他们的国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间,各委员会推荐的名单,要提交到各自的奖金颁发机构。只在很少见的情况下,还出现一些遗留问题。各授奖系统最后作出决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各项决定必须作出来。在通常情况下,奖金颁发机构会同意委员会的推荐,但例外的情况也并不是没有的,因此,直到授奖宣布之前,谁也难以肯定下来。奖金一般只发给个人,但和平奖金例外,它也可以发给一个机构。对于这种奖,通常不许上诉反对。外交或政治方面对某位候选人的官方支持,对于奖金颁发不起影响作用,因为授奖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是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

    一份奖金,可能以几种方式分配:

    1.完全给一个人;

    2.由共同作出一项成就的两个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摊;

    3.平均分配给两项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个人摊一半,而另一半则由两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

    摊;或者是每一半都由二名或更多的人分摊。

    然而,在上述第二、三种方式中,实际上还从来没有出现冠军一份奖金被三人以上分享的情况。

    一份奖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发,或者根本不发,但要把它交回基金会。因此,每个授奖系统都可以在同一年内颁发两份奖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发的奖金和当年该发的奖金。

    在裁判过程中所发表的不同意见,均可不作记录,也不得泄露其内容。只有取得的决议,立即公诸于众。各委员会的工作也都保密。对一项奖励所进行的讨论之所以不予公布,一方面是由于考虑,到那些被讲座的人的处境;另方面则因为公众的辩论,可能会对裁判产生影响。正是这些考虑决定了诺贝尔机构在这个不断谈论的公开化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那些企图在一个所谓以可透露的时刻提前去探听秘密消息的作法,从来都没有产生过好结果,还有一个不利和不肯定的地方,那就是事先得到的任何情况,都可能被最高授奖机构的决定所改变,因为它们并不一定要同意各委员会的推荐。

    如果任何人拒绝接受诺贝尔奖金,或者在第二年的十月一日前,还没有领他所获得的奖金,那么,按照已经说过的办法,奖金将交回基金会,并将在奖金获得者名单上予以注明。假如有人由于受到外部的强迫或压力而拒绝接受奖金,但后来又愿意接受奖金,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得到金质奖章和奖状,而不能领取奖金,因为这份奖金已经退还给基金会了。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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