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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判无期徒刑坐冤狱18年
    在北京草岚子看守所

    1957年12月24日深夜,我和孩子已经入睡,啪!啪!一阵敲门声,把我惊醒了。我开门一看,门外站着一位穿便衣的、两位穿警服的人,有的还带着手枪。我让他们进了书房。他们问了我的姓名,然后拿出一张“逮捕证”,要我签字。我问:为什么逮捕我?他们说:“你是反革命。”我说,“我自学生时代,就参加了革命队伍,为革命作了很多工作。”他们说:“有理以后再讲,你先签字吧。”我在“逮捕证”上签了字之后,他们拿出一副手铐,铐在我的双手上。他们就开始了查抄,检查了我所有的衣箱、书箱、抽屉、五屉橱等。当他们查到我穿着国民党的军装、骑在日本的战马上照的一张像片时,他们如获至宝。他们中的一个人说:“这不是反革命的‘证据’吗?”其实,那匹日本战马是我在打游击时俘获的战利品,那套国民党军装是我做地下工作时穿的掩护服装。而今这些东西竟然成了反革命的“证据”,天下哪有这种道理?检查后,抄去家属的全部首饰和小儿的百日锁等财物;还抄去我的北京大学毕业证书、我打游击时写的一本日记、国民党军装两套、军装带两条以及那张我骑在日本战马上照的像片。查抄完毕,天已拂晓。我带着手铐,扛着行李,上了公安局的吉普车,被押送进监狱。

    我迸的这个监狱,对外保密。我不知道它叫什么名字,只知道它在北京西安门附近的草岚子胡同,犯人们把它叫做草岚子看守所。尔后听说这个看守所的历史很悠久,原是国民党的“北平军人反省院”,关押过很多共产党员。刘澜涛、刘子久、薄一波、杨献珍等老同志,解放前,都在这里被关押过。

    我迸这个看守所时,里面关押的绝大多数是反革命犯。这个看守所的任务,是对犯人进行预审,侦查犯罪情况,做出预审结论(结案)。然后将全案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起诉书,开庭审理。被诉人(犯人)与公诉人(检察员)进行辩论。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判决无罪者,当庭宣布“无罪释放”,被判徒刑者,移送劳动改造单位执行。这是一般犯人进入草岚于看守所之后,必经的过程。

    关押在草岚子看守所的犯人,没有生产任务。一日三餐之外,就是坐在监号的木板床上,反省检查自己的问题,以便提讯(过堂)时交待。每天除了放茅(上厕所)、放风(跑步)之外,犯人不能出监号。关押在这里的犯人,不能接见家属;家属每月可以送一次生活必需的东西,如手纸、食盐、肥皂等。在监号里,手纸比钞票还重要。

    现在谈谈我到草岚子看守所之后的情况。公安局押送我的吉普车直接开进草岚子看守所的大门。

    公安人员把我交给了看守所的管理员(看守)。管理员给我下了手铐。他说:小刀、钞票等物都不准带进去;你如果有,就交给我代你保管。我把兜里带的3圆人民币交给他。他问:你是否买手纸?我说:买。他递给我一刀粗手纸和一张存款条。就把我送进监房,交给了监房管理员。我被关进了监号。这是一间约有10平方米的小屋,门窗都是铁的。门上有个宽约有3厘米,长约10厘米的小孔,从外面可以看到里面;从里面看不到外面;这是专为监视犯人用的,名字叫做“窥孔”。靠窗户的一边有一个木床铺,可以睡5个人。监号的一角有个大尿桶,供犯人小便之用,放茅时就提出去倒了。我迸监号时,里面已经关押了两个人,他们正在洗脸。我刚放好了行李,外面喊:开饭。管理员给我送来了一双竹筷子,两个粗瓷碗。那两位同学(在北京犯人之间互称同学,以后在山西监狱,犯人之间不准称同学)打进了饭,每人一个窝窝头,一碗棒子面粥,一块萝卜咸菜。早饭后,指导员找我谈话,给了我一些开导。他说:“不要顾虑重重,只要坦白交代,仍有光明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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