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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粉墨登场及日汪基本关系条约
   第四条:两国政府相约,派遣于中华民国的日本国军依据另项规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协作。

    在必须维持共同治安的期间内,有关日本国军队的驻扎地区以及其他事项,两国另行协议决定之。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日本国基于以往的惯例,或为确保两国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间内,依据两国间另行协议决定,得驻泊其舰艇部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特定地区。

    第六条:两国政府基于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原则,并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应实行两国间紧密的经济合作。

    关于华北及蒙疆的特定资源,尤其是国防上必要的资源,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国紧密合作,加以开发;关于其他地区内国防上必要的特定资源的开发,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及日本国臣民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关于前项资源的利用,应考虑中华民国的需要,而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及日本国臣民应积极提供充分的便利。

    两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发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给两国间的物资。两国政府对于增进长江下游地区的通商贸易,及日本国与华北及蒙疆地区间合理供给物资方面,尤应紧密合作。

    日本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的产业、金融、交通、通讯等的复兴与发展,应依据两国间的协议,对中华民国作必要的援助甚至共同协作。

    第七条:随本条约所规定的日、华新关系的发展,日本国政府应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而中华民国政府为日本国臣民的居住和营业,应开放其本国领土。

    第八条:两国政府关于为完成本条约的目的所必要的具体事项,另行订约。

    第九条: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实施之。

    这是一个赤裸裸的不顾中华民族利益的卖国求荣的条约。汪精卫等汉奸卖国贼利欲熏心,必然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唾弃!他们也将注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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