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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支援前线
1.修理费——民工所带之运输工具(小车、担架),因公损坏者得报销修理费。小车每月每辆最多报销车耳1副、车轴1根,在此范围内由民管处掌握实报实销,担架修理之报销手续亦同。大车每月每辆不得超过秋粮45斤之价格,大车及小车之用包运制者不得另报销修理费。

    2.小车车油——每辆每日车油1钱(包工制者不发)。

    3.擦枪费——常备民工带长短枪者,每枝每月油2钱、土布1寸。

    4.理发费——常备民工每中队发给剃头刀1把由其自理,其价格由各民管处根据当地价格发给(包工制不发)。

    (五)宣教费:书报教材由华东支委会政治部统一发给。常备民工休整时之文化娱乐费(如演剧等费用),由各民管处根据需要与节约原则,在已批准之预算范围内实报实销。

    (六)被服装具:常备民工服务两月以上者,发给布鞋一双,棉衣棉被由民工自备。

    (七)医药费:凡常备民工之医药费,按普通人员标准减半发给,由华东支委会卫生处统一掌握。运粮民工医药费按普通人员1/10标准发给,由各分区支前司令部统一掌握,分发使用。随军担运团之医药费由部队负责供给。

    (八)负伤费:凡支前民工因公受伤致不能服务者,均发给负伤费,住院者由医院发给,不住院者由民管处或县支前指挥部发给。其标准,重伤猪肉8斤,轻伤不能服务者猪肉6斤,由发放机关按当地市价折发代金。

    (九)埋葬费:凡支前民工在服务期内牺牲者,得购买棺材一口,经各民管处或县支前指挥部批准后动支。

    (十)赔偿费:凡民工因公损坏群众物品者,每人每月不超过半斤秋粮价格内,由各支前司令部或各民管处统一掌握,分发民工大队或民站事后处理之,并要加强管理与爱民教育。

    (十一)民工铺草:每人每月按铺草1斤计算。由于民工流动性大,该草由分区支前司令部与各民管处统一预算与掌握,并根据各民站与村公所实际蚀耗程度,适当分发之。

    (十二)带领民工队之干部供给:非脱离生产者,其待遇与常备民工同;脱离生产者,其一切供给仍按其原来待遇与标准发给。

    乙、支前机关供给标准

    (一)县以上支前机关经费,按同级政府机关标准发给,如与政府合并办公者,不另报销公杂费用,必要时可报销一部分印刷费。

    (二)民管处之办公纸,干部每人每月光连纸4张,其余与政府机关标准同。

    (三)参加支前工作干部,两月以上经常出发工作者,另补发鞋子1双。

    (四)烤火费:县团级以上之干部及伤员(住休养所之民工同),每人每日草4斤,县团级以下干部每人每日草2斤,战杂人员每人每日草1斤,发放时间临时通知。

    (五)铺草:各级支前机关、干杂人员与警卫武装,每人5斤,一次发给不再补充。

    (六)粮站与民站办公费:

    1.收发粮点(随军粮站同),墨水两瓶、光连纸5张、长夜灯4盏、洋火2盒。

    2.中心粮站,墨水1瓶、光连纸5张、长夜灯2盏、洋火1盒。

    3.运粮总站,按地方县政府标准执行(运粮介绍信,由分区支前司令部粮食部统一印发)。

    4.民站,墨水1瓶、光连纸5张、长夜灯2盏、洋火1盒。

    5.茶水站,长夜灯1盏、洋火1盒、茶水草每日100斤(为招待过往少数民主,凡中队以上之民工队,应先与茶水站接洽,以草票换茶水或领草自行烧水)。

    (以上长夜灯包括门灯在内,每盏长夜灯油4两,并在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墨水包括会计人员记帐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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