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耶鲁求道
内就对比较经济学充满了兴趣,到了耶鲁之后,算是投对了门庭。在耶鲁的一年半时间里,研究所聚集了来自东欧、韩国、日本和南美的众多学者,难以细数的座谈会、研讨会,让吴敬琏眼界大开,学问精进。日后他回忆说:“耶鲁的比较经济体制理论框架好像一张色谱,一端是命令管制的计划经济,一端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间的过渡状态千差万别,这种分析方法显然带有很重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色彩。然而在每个星期,都要会举行多次理论讨论会,又可以听到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学校学者的声音。其中包含了许多新自由主义、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有了这些理论背景,考虑起中国问题来,就清楚多了。”在这段时间里,他还结交了很多学术界的朋友。
一个颇耐人寻味的问题是,为什么身处芝加哥学派和里根主义崛起的年代,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比较经济体制学科正在向具有更多新制度经济学影响的比较制度分析转变,吴敬琏却没有成为新自由主义的“信徒”?晚年的他自己也对此很好奇。
答案可能有很多个。首先,年过半百的吴敬琏已经不是一张白纸,他有自己的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不太容易被一套理论——特别是以放任自由为最高准则的经济学所“征服”;其次,耶鲁大学是新古典综合的重镇,在经济学理论上向来与芝加哥大学抗衡,该校的詹姆斯·托宾(198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是最重要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而更直接的一点则是,吴敬琏远赴美国学习,目的在于寻找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之道,从本质上来说,他从来是一个注重应用的经济学家——这使他更容易与仍然强调宏观经济管理的新凯恩斯主义接近。
在耶鲁的最后一段时间,吴敬琏用新学到的经济学理论工具总结和梳理了前几年在国内参与改革讨论中形成的片段想法,渐渐形成了自己的中国改革理论思想。其中最主要的、日后对中国改革路径设计影响最大,也是引起不少争议的,便是他对“行政性分权”和“市场性分权”的模式区分。
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经济权力分配,主要是在两种关系上展开的,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二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中国,1978年之前,企业全数为国有化,被捆得死死的,无所谓权力下放的问题,所以,分权的问题主要发生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分权的逻辑和办法是紊乱的,而且集了又分,分了又集,数度反复:
——先是中央高度集权。建国之后的1950年,政务院颁布法令,决定实行集权管理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规定地方的财政收入一律上缴中央,地方的支出一律由中央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地方财权几乎为零。
——接着是充分放权。1956年,毛泽东发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其中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部分,他提出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于是两年后,中央向地方大规模放权,其中包括向地方政府下放计划权力、企业管辖权、物资分配权和劳动管理权、财政和税收权,以及投资和信贷的审批权。总之,能放的权都放了。
——就在中央向地方大分权的同时,在工商界和农村则发生了相反方向的运动。前者是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全中国的私营工商业全部实现了“公私合营”,“已经跑步进入社会主义”,私人资本在中国从此“绝种”。后者搞的是“归大社”运动,把原来只有15~20户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归并为“大社”,到1958年就变成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农民从此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两个运动造成的后果就是企业及农村生产积极性的全然丧失。日后吴敬琏在《共和国经济50年》一文中论证说,这是1958年之后国民经济陷入混乱的重要成因。
——然后又是一次大集权。在经历了荒唐的“大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