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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紫金山在哭泣中欢呼
所述,罪行大多发生于中华门一带,实际上十二、十三两日战争进行猛烈,该区已无平民,假使有居民留住,被告亦绝对不允许有杀害行为。在调查文件中,被告发现许多罪行都为中岛部队所为,不在其防区内发生。以上陈述,请庭上加以注意。审判长旋即列举三件集体屠杀事件:(一)廿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被俘麇集幕府山下之中国军队及难民五万七千人,被日军驱至下关江边,用机枪扫射及刺刀戮杀,弃尸江中,为被屠杀事件中人数最多之一次。(二)二十五日,难民九千余,亦于下关被屠杀。(三)十六日晚上,难民五千余从华侨招待所被押至下关中山码头,机枪扫射,弃尸江中。以上三次,均有死里逃生之受害者出庭具结作证。法官另附述南京会战时,《东京日日新闻》所登载关于两日兵作杀人竞赛之新闻,三天之内一杀一百零五人,一杀一百零六人,问被告对上述诸事有闻否?谷犯狡辩称:法官所述,被告尚属初次听见,下关集体屠杀乃海军或其他部队所为,与被告无关。余防区内,又如无人之境,诉诸神明,全没此事。庭上认被告为大屠杀主犯,实属错误,倘能将当日最高指挥官传讯至庭,则屠杀暴行,当能明了。

    至此,续传被害人梁廷芳、向振荣、陈福保、刘振汉、定惠等证人出庭。其中有孤苦伶仃的寡妇,失去儿子的慈母,身披道衣的僧尼,白发秃顶的老翁,虎口余生的受害者,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年龄,众口同声,痛述当年日军暴行及目击惨状。惟被告仍矢口否认,推诿责任于中国便衣队及乘机抢劫之汉奸。

    提及被告在石家庄、保定等地纵容部属抢劫居民陈嗣哲衣服、古玩及强迫妇女做肉体慰劳时,谷犯供称:当时在香月司令官指挥下,忙于准备南下,进军之际,抢劫绝无可能,亦不会有,所言既不详细,而又为前所未闻之事。

    休息十分钟后,四时二十分,辩论庭开始。首由陈检察官光虞起立发言,加以论断。陈氏有条不紊,语气坚决,态度严肃,略谓:在第一日开始公审时,检察官曾简述屠杀情形,经三天来之审判及男女老幼暨中外人士之出庭作证,均足说明日军在南京犯有屠杀、放火、破坏财产、抢劫、强奸等等无人道之残忍罪行。根据红卍字会及其他慈善团体掩埋尸体统计调查,南京市遭惨杀人数达四十万人。此种旷古未有暴行,实为人类文明史上耻辱,虽处分千百个谷寿夫,亦不足以洗此耻辱,雪此深恨。又根据两千多份调查表及程洁女士所述,因中华门离难民区较远,故此区内受害人最多,此种证据确实之罪行,非被告一言两语所能推诿抹煞。

    其次,南京大屠杀是一种整个行为,全国各大城市,以南京所受摧残最惨烈,究其原因,无非在企图摧毁我民族意识,打击我抗战情怀。盖南京乃完成中国统一之首都,准备抗战之首都,指挥抗战之首都,革命情绪最高,民族意识最浓。此一整个屠杀行为,凡是参与者不论驻区何在,都应负起屠杀责任。谷寿夫十二日率部抵中华门,十三日进城,此两日中城内只有被告部队,被告实为发动大屠杀罪魁,不能逃避责任。

    最后,谈及证据问题,陈氏称:三天之审讯,市参议会及地方法庭调查表,红卍字会掩埋尸体统计表,欧美人士报告书中所提述之罪行,安全区中档案,美籍牧师所拍电影及日军自摄影片等等,都证据确实,被告倘不能提出有力反证,仅以狡赖不负责任言词搪塞推诿,实不能摆脱应负责任。

    陈氏又称,被告态度蛮横,言语无理,责任不容其胡乱推诿。以此种旷古未闻之大惨案,虽十万个谷寿夫,以千万种刑罚加于其身,亦不能洗刷此种耻辱及惨痛,此种穷凶极恶之罪魁应予判处极刑。

    言毕,旁听席上一片掌声。被告在聆听日语翻译官译述时,庭上勤务兵在被告席上点蜡烛一支,烛光摇曳中,谷犯神色已不复如前之自若矣!搔首弄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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