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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之法
,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规矩、尺度、律条、纲纪。此其一。

    第二,这些"法"既然是"王之法",当然就不是"民之法",也不会考虑其中要有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那些"生法者"要考虑的,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和权力;更关心的,是如何镇压反叛,惩治不臣。因此他们对"刑法"的兴趣,要远远大于"民法"。如果说有什么"民法"的话,在他们眼里也不过"治民之法";而所谓"司法"则不过是"听狱",甚至只是他们敲诈勒索的机会。既然如此,那些只被威慑恐吓却不受任何保护的民众,他们对待这些"治民之法"的态度,也就会像他们对待官府一样,只能是避之唯恐不及。

    然而就连这样的"法",也被认为不可靠。孔子说,用政令引导,用刑律规范,人民不敢犯罪,却不知廉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仪来规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既知廉耻,又愿归服,即"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因此即便立法,也得把道德和礼仪写进去,并作为纲领和根本(比如唐律开宗明义即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也就是说,德治为本,法治为末,礼为法纲,律为法目。显然,法治和人治都不被认可。德治,才是帝国及其思想家所主张的。

    那么,帝国的"德治"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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