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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之法
真正的法治有一条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帝国时代能做到吗?民告官要先打五十大板,这叫什么"平等"?老百姓到衙门里打官司,要跪在地上听侯发落,稍有辩驳就要"掌嘴",又叫什么"平等"?没错,中国古代是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且不说这做不做得到,也不说同时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算做得到,也不能证明那时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要与庶民同罪,皇帝犯法呢?同罪不同罪?比方说,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皇帝杀人,怎么从不偿命?事实上,皇帝根本就不会犯法,因为他自己就是法律。皇帝杀人也不算犯法,因为那是代表国家。"联即国家", "联即法律",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所以中国古代许多法律法典,都不过一纸具文,顶多也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打发书呆子。这样的制度如果也能叫"法治",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实际上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就一语道破天机。《 管子·任法》 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头一句倒很像话,好像是主张法治,而且把"法"提到很高的地位。但接下来就露了马脚。原来这个至高无上的"法",其实不过是让君王们用着方便顺手的(圣君之实用也)。于是,人与法,就有三种关系。有立法的,管仲称之为"生法";有执法的,管仲称之为"守法";还有受制于法的,管仲称之为"法于法"。立法的是君王(生法者君也),执法的是官员(守法者臣也),受制于法的是民众(法于法者民也)。如果无论什么人(君臣上下贵贱),都能有法律意识,遵从法律,依法办事(皆从法),那就是治世。

    那么,这个"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岂不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否!所谓"皆从法",是说君主有权力立法,官员有义务守法,也有权力执法,民众则有义务老老实实地受制于法。显然,在管仲等人的"法"面前,君臣官民是不平等的。君王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民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官员则介乎二者之间,对民众有一点"权",对君王则只有"义"。当然,要说君王一点义务都没有,也不客观。君王也是有义务的,那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立的"法"来治国,不要说话不算话,自己定的规矩也不照办,更不要一点规矩都不讲,如此而已。可见虽云"皆从法",但怎么"从",并不一样;"从"什么,也不一样。民众之所"从",是"君王之法";君王之所"从", 则是"自立之法"。这难道也叫"平等"?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法",历来就被实事求是和恰如其分地称作"王法",即帝王实施专政之法。也就是说,作为依靠公共权力和法律规定来管理社会、处理事务的成熟国家,帝国更看重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他们的"法律",只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没有障碍,顶多要求统治者在行使权力时有个章程,能"规范行使"(从法)而已。这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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