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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主与宪政
"的观念,也没有"人民授权"的制度(君权神授的仪式倒是有的)。历代王朝(包括小朝廷)的执政权,没有一个是人民授予的,而是执政者自己巧取豪夺来的。宫廷政变即是巧取,逐鹿中原即是豪夺。巧取者少,豪夺者多,但无一经由民授。当然,一旦获得政权,执政者也会标榜自己的天下得之于民,谓之"得民心者得天下"。似乎他们的政权虽非民授,却也"顺应民心",甚至是"人心所向"。按照"天意即民意"的原理,这也无妨看作人民的授权,只不过是"心授"(人心授权)罢了。其实,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得天下者也未必得民心。比如刘备,据说是得民心的,但又何尝得天下?也就是九州有其一而已,还是打出来的。又比如清人刚刚人关时,何尝得过民心(其"剃头令"就不得人心)?却也照样得天下。可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才是真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却值得怀疑(请参看常书远《 得天下者未必得民心》 )。

    至于权力可以让渡,则更是匪夷所思。不但帝国的统治者不同意,民国的统治者也不同意。问题还不在于他们愿意不愿意,更在于他们根本就不承认权力的让渡有什么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能性。国民党大佬陈立夫曾对民主人士沈钧儒说:"我们是拼了命得来的,你们要凭圆桌上的空话说了去,哪有这么便宜的事?"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权力本非民授,也就不可让渡。你要拿,也得凭本事巧取,或者拼了命豪夺!

    政权既非经由民授,则治下之民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民权。没有民权,就谈不上宪政。因为宪政并非简单的就是"立宪执政",更重要的是"全民约法"。主权不在民,国民无民权,又怎么能立法?岂但无权立法,甚至连国民和公民都不是,是"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 自然是任由予夺。何况江山是统治者打下来的。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当然是由统治者(或曰胜利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治理国家,并制定规则。那么,又有谁愿意在胜利后制定一部宪法,来做自己的"紧箍咒"呢?恐怕没有。所以,历代王朝开国之际虽然也都要进行一系列"立法"工作,但那与其说是"立法", 不如说是"制律"。因为那些所谓"法律"都是对付臣民的,不是限制帝王的。专制帝王们对"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没有兴趣,他们更信奉的是"口衔天宪"和"联即国家"。

    何况宪政并不只是"宪政"(在宪法框架内行政), 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的行政)。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其证明,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个条款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于是,不但被人民授权的权力机关(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权的民意机关(国会)也要受到限制。这里体现的,便正是宪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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