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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主与宪政
    于是,我们就从中看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重点是限政。按照民主的原则,主权在民,治权民授,国会的立法和政府的行政都必须经由多数的同意。因此,民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宪政则不会。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在宪政和宪政主义者看来,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是危险的,而且并不因为它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就不是危险。权力来自何方,掌握在谁手里,怎样使用,这些都不是宪政考虑的问题,而是民主与共和的任务。宪政要考虑的,是如何防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因此,宪政不但要求执政者合法(包括以宪法为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依据,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使政权),而且要求宪法本身合法。这样看来,宪政就不但是"限政",也是"限法"。也就是说,只有"限法之法",才是"宪法"。

    这又是我们闻所未闻的。我们从来就只知道"王法",不知道"宪法";也从来就只知道那王法是"治民"的,不知道还有"限政"的法。因此,大清王朝末年颁布的《宪法大纲》 ,开宗明义竟是这样的条款:"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哪里是什么宪法,又哪里是什么宪政!结果竟是这样:大清王朝的"宪政"不但没有限制君权,反倒给不受限制的君权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这当然不能让人满意,"万世一系"的大清帝国也就只好走上断头台。

    不过,晚清宪政运动的失败,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个个人(如立宪派)或某个团体(如清王室)的失误,而仍应归结为"限政传统"的阙如。我们说中国历史上没有限政传统,不是说历代王朝的所有权力都是不受限制的。事实上各级官员和各个部门的权力都有一定之规,甚至有森严的界定(比如后妃不得干政,太监不得干政)。越权办事或越权干政,历来是王朝和官场之大忌。但这只是"限权",不是"限政",因此也叫"权限",不叫"政限"。而且,划定权限,正是为了保证最高权力(君权)不受制约和限制。这就叫"权有限而政无限",即代理皇权的官员和衙门有权限,掌握政权的皇帝和朝廷无限制。

    当然,君权无限,也不等于皇帝就可以为所欲为。事实上正如隋文帝所言,"联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比方说,有作为的开国之君汉高祖,和没能耐的守成之君明万历,在建储问题上就同样不能随心所欲。但诸如此类的限制,或是因于道德,或是因于舆论,或是因于传统,或是因于惯例,无一因于法律。即便因之于法,那"法",也只是"礼法"或"祖宗家法",不是"宪法"。宪政则不然。宪政不但是"限政"(限制国会和政府),而且是"宪政",即"根据宪法来限制权力"。宪政的要义是: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任何政治权力,都只能以宪法为唯一依据,并为宪法所制约。因此,宪政与否,不但要看权力是否受到限制,还要看它受谁所限,看它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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