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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盛世”的四个支点
威。”对于和砷,斯当东的评价是:“和中堂的态度和蔼可亲,对问题的认识尖锐深刻,不愧是一位成熟的政治家。”马戛尔尼也认为:“和砷相貌白皙而英俊,举止潇洒,谈笑风生,樽俎之间,交接从容自若,事无巨细,一言而办,真具有大国宰相风度。”

    中国历史上最常见的政治疾病是“肠梗阻”,也就是最高决策无法有效通过官员阶层贯彻到社会底层。乾隆朝中前期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乾隆朝中前期官僚队伍效率颇高,执政能力极强,皇帝的重大决策基本可以得到有力贯彻。这就为乾隆盛世的到来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干部保证。

    第四,乾隆前期惩贪措施的成功。

    乾隆皇帝是中国历史上惩贪态度最坚决、手段最严密、手腕最强硬的皇帝之一。

    乾隆心思细密,万事求全,深知防微杜渐的重要性。因此,他整顿吏治,是从抓请客送礼之类的小事开始。腐败如同细菌,一旦有了滋生的落脚点,就会迅速蔓延。小小不言的礼物如果不加防范,必然发展成大额贿赂。所以他明确规定,各级官员之间,不得再以送“土宜”,即“土特产”之类的名义赠送礼物。皇帝说,“持廉之道莫先于谨小慎微,督抚为一省表率,既收州县土宜,则两司、道府之馈遗又不可却,而州县既送督抚土宜,则两司、道府之馈送又不可少,层屡递及,督抚之所收有限,而属员之费不赀”。(《清会典事例》)

    针对公款吃喝日益普遍的事实,皇帝还规定,督抚大员们的酬酢宴会一切费用,“应出资自办”,派委属员负担筵席费用等事“概行禁革”,以防府县等“藉端要结,甚且赔累”,(《清会典事例》)扰乱民间。

    官场上,收受门包一直是一个小小的痼疾。说起来似乎为害不大,但实际上却极损政体之尊严,启腐败之先声。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规定,奉旨出差巡查的官员,凡到州县地方,有敢借机收受门包的,“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又通谕各省,从督抚到道府,要严格管理家人,“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各督抚传事禀话,交中军巡捕等官传禀,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史上第一回,皇帝的惩贪规定细化到了大臣们的家人。(《清会典事例》)

    人们的普遍印象是乾隆比雍正仁慈,但实际上,乾隆朝对贪官的惩处远严厉于雍正朝。乾隆以前,惩贪实行“完赃减等条例”。该条例规定,凡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内将所贪的公款全部补赔,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还可以再宽限一年,让官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第二年还没能全部补赔的,犯官进监,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直到家产尽绝,才被处死。这样拖来拖去,贪官污吏没有几个被明正典刑的。

    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皇帝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废除了“完赃减等条例”,代之以“完赃不准减等”的新例。不管你家里多有钱,贪污白银只要满了1000两(相当于今天的20万元人民币)即判处斩首,决不宽贷。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惩贪力度上了一个极大的台阶,使无数贪官人头落地,家破人亡。凡贪污或受贿案件,承办大员一旦查有实据,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查抄,籍没家产异常迅速、严密而彻底,贪官污吏的下场不仅身首异处,而且家产无论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个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在中国历史上,惩贪严厉者,在朱元璋之后,乾隆可排第二名。

    立法如此之严,执法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乾隆惩贪举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防范严密,明察秋毫。乾隆皇帝充分利用密折制度,广布耳目,充分监察大臣们的一举一动。而且对同一个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听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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