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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盛世”的四个支点
这样就掌握了大量真实情况。比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抚开泰秘密考察湖广总督鄂弥达的官品操守。开泰回禀说,鄂氏年老体衰,不过尚能正常办公。其家人闻有收受门包之事,不过数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后批示,鄂氏的问题不仅如此,你反映的并不全面:“非但此也!鄂弥达往查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属员,亦间有收受礼物者,操兵全不阅看……”通过这种方式,所有高级官员时刻感觉自己处于四周同僚的监察之中,时时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谨慎。

    二是执法从严,决不姑息。高级官员如果事涉腐败,即使情节轻微,数量不多,也决不轻恕。

    云南总督恒文是乾隆喜欢和信任的大臣之一,他头脑灵活,能力突出,善于处理各种复杂关系。乾隆说他“历任封疆,受恩最重”。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恒文按各地惯例为皇帝准备“土贡”。他因云南产金,拟购买黄金制作几个金手炉献给皇帝。当时黄金市价为每两金子换14两银子,而恒文为了占便宜,只给10两银子。这当然是以购买为名,行勒索之实,确实相当卑鄙,不过占这么点小小便宜,情节也确实谈不上重大。

    此事被揭发后,乾隆颇感意外,立即派尚书刘统勋为钦差大臣前往严查。虽然案情轻微,皇帝却决定立刻赐恒文自尽。后来因查出此事之缘起是经下属怂恿,情有可原之处,遂改为终身监禁。给恒文买金子帮过忙的云南巡抚、云南布政使、云南按察使一并被革职,其他56名州县官员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皇帝对涉及贪腐之案毫不宽假的坚决态度于此可见。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布政使杨灏借工作之便,侵占3000多两白银案发,杨灏被处以斩监候,伺二十二年秋后处决。乾隆二十二年秋审,也就是复核死刑犯时,继任湖南巡抚蒋炳认为杨灏已经在一年内把赃银全部弥补,建议判他死缓,九卿科道及三法司对此都无异议。案卷进呈,乾隆皇帝“阅之不胜骇然”,气得手直打战,“不胜手战愤栗”,当天之内连下四道上谕,连篇累牍,痛斥这一建议之荒唐。他说,杨灏身为三品大员,乃克扣至3000余两,本应立行斩首,“监候已系朕格外之恩”。对如此恶劣的犯罪情形,皇帝以为大臣们自然会建议处死,不料居然大臣们一致认为应改判死缓。狼藉至此,犹得宽免一死,“则凡督抚大吏,皆可视婪赃亏帑为寻常事,侵渔克扣,肆无忌惮”。“其何以饬官方而肃法纪耶”!

    杨灏被立即处死,提出改判动议之湖南巡抚蒋炳被罢官抄家,发往军台效力赎罪。附和此议之尚书、侍郎、给事中,御史赵弘恩、鄂弥达、蒋溥、李元亮、王际华、李清芳、王和、勒尔森、舒明、董邦达、金德瑛、刘纶等68人,分别处以革职留任、降级留任、销级、销纪录、降级、注册等处分。

    第二天,皇帝仍然气不能平,又下达长谕,痛斥官官相护之风。乾隆说:

    夫明刑弼教,乃国家刑政之大纲……近日内外问刑衙门习气,不求其情罪之允当,惟事妇寺之仁……至俨然服官从政,自当知凛遵宪典,而犹悍然作奸犯科,此而可宽,则谁不蔑法营私,小民将必深受其害……岂有方岳大员,婪赃累累,而尚藉口完赃,俾得偷生视息,有是理乎!……九卿科道,每于秋审棚内哓哓致辩,不过求宽一命,或为自己积福地,而于此等要案,则无一人见及,雷同附和,公为矫诬,此而不加惩儆,纪纲安在!……

    在谕旨的最后,皇帝坚定地表示:

    为官相护之痼习,朕必力革而后已!

    三是不避皇亲国戚。

    慧贤皇贵妃是大学士高斌的女儿,雍正年间即成为宝亲王的侧福晋。乾隆登基后册立为贵妃,乾隆十年(1745年)去世后追晋为皇贵妃。她生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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