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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的怪圈
    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年之久,历朝历代赋税制度多有变革,时而增加名目,时而又将众多名目合而为一。但其中却有一条根本的规律,由于最早是由黄宗羲提出,所以称为“黄宗羲定律”。黄宗羲认为,税种繁多时虽有官吏从中渔取私利的弊端,但这些税种包括了能够“巧立”的一切“名目”,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合而为一之后,名目尽失,就正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时间推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新加派。黄宗羲精辟地将这一道理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则因此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比如,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占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表示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实际上却都已并入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把庸、调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所以杨炎的税制改革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

    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后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着轮流当差,谁知道那也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条鞭法也是后患无穷。

    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500万两,新饷(剿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户部尚书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两税”)。清初人们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岂知其中包含的三饷加派正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设若三饷之名目不改,人们或许还会顾其名思其义,知道这是税外的加派,以后再加不得了。这样每改革一次,负担就加重一层,老百姓还有生路吗?

    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现代有史学家把这“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黄宗羲定律”所反映的实际上正是专制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圈。

    唐朝建立以后,面临着严峻的社会问题。隋末农民大起义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人口大大减少,无主荒地增多,政府收入大不如隋朝鼎盛时期。为稳定统治基础,增强国力,唐朝前期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均田制始自北魏,历朝多有变更。唐初为恢复生产,保证税收,在隋代均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唐于武德七年(624年)、开元七年(719年)、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三次颁布均田令,取消了前朝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的规定,放宽了土地买卖的限制。

    政府颁给成年男子(21-60岁)和18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子各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其他为户者和老、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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